本報記者 田鵬
據上交所官網6月12日消息顯示,日前,上交所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以下簡稱《評價指引》),并于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26日。
本次修訂是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5)》和上交所新一輪《推動提高滬市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計劃》的舉措,從而進一步發揮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在推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中的作用。據了解,本次修訂《評價指引》,主要在強化評價結果應用、提高規則關聯度、提升評價指標的科學性與適應性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更好樹立嚴監管理念。切實體現從嚴懲治財務造假、大股東資金占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導向,明確對于存在被公開譴責或者2次(含)以上通報批評、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年報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存在大額資金占用行為等情形的公司,其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同時,增加重大負面事項減分情形,對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情形的,將在評價中予以大幅減分并下調評價結果。
二是更好落實分類監管原則。一方面,加大對于評價結果A類公司的服務支持力度,探索在信息披露方面給予更大空間,對A類公司披露的臨時公告原則上免于事后審核,并加強與并購重組、再融資等的關聯。另一方面,強化對于評價結果D類公司的監督力度,對D類公司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加大事中監管力度,并通過組織合規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公司及關鍵少數的規范引導。
三是更好體現服務投資者導向。注重發揮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作用,新增公告內容簡明清晰、常態化召開業績說明會、采用創新形式提高定期報告的可讀性與實用性、多維度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等加分情形,推動上市公司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提升投資者獲得感和滿意度。
四是更好引導上市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將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披露情況納入評價范圍,大力引導上市公司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融入國家重大戰略,履行好社會責任,并主動披露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履行情況,推動構建做有回報、有擔當、受尊敬的上市公司群體。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將以黨的二十大精神為引領,全面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落實中國證監會新一輪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方案,助力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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