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系陽光集團內幕交易“海潤光伏”一案的當事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陽光集團處以232,105,629.46元罰款。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我會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1號)。限你公司自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處罰決定書(聯系電話:010-88060286),逾期則視為送達。
你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如果你公司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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