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自去年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以來,監管部門加強部際協同和央地協同,推動建立常態化、長效化的財務造假防治機制。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自去年7月5日以來截至今年7月4日,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對財務造假開出165張罰單(行政處罰),罰沒金額合計37億元。
與此同時,民事追償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政刑事銜接配合機制深化。多部門堅持“追首惡”“打幫兇”并重,全鏈條依法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犯罪,行政執法、民事追責、刑事打擊“三位一體”的立體化追責體系走向深化。
隨著對財務造假全方位、立體化追責機制的持續完善,防治財務造假長效機制進一步健全,顯著提高“首惡”“幫兇”的違法成本,有力打擊了造假利益鏈和生態圈,推動資本市場形成守法誠信的良好生態。
全鏈條嚴打財務造假
從上述165張罰單來看,涉及72家上市公司及相關負責人,28家中介機構。其中,東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造假案的罰單金額最高,北京和深圳兩地證監局合計開出17億元罰款。
從行政處罰來看,除了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員,策劃實施財務造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首惡”,失守的“看門人”,以及協助、串通上市公司實施造假的“幫兇”,均受到嚴懲。
6月27日,證監會披露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造假案,除擬對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相關董監高等造假責任人依法嚴懲外,還擬對兩名配合造假主體一并嚴肅追責。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表示,第三方配合造假極大損害資本市場信任。證監系統對配合造假的“幫兇”加大處罰力度,向資本市場所有參與者傳遞了對造假“零容忍”的強監管信號。
與此同時,為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今年1月份,《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簡稱《規定》)發布,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為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表示,《意見》實施以來,監管協同機制的強化使造假行為的違法成本大幅上升。全鏈條問責模式不僅震懾了中介機構等市場“看門人”的失職行為,更彰顯了資本市場“零容忍”的治理理念,有望從源頭凈化市場生態,倒逼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是構建資本市場信用體系的關鍵一步。
健全民事追責體系
中小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弱,自救能力相對不足。在嚴打財務造假的同時,監管部門不斷完善民事追責體系,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并運用支持訴訟、代位訴訟、先行賠付、當事人承諾等方式,幫助受損投資者追償損失。
去年8月底,新證券法修訂后首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案件落地。紫晶存儲案中,4家中介機構通過先行賠付程序在2個月內賠償投資者約10.86億元。去年年底,美尚生態、金通靈兩起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啟動,已取得新的進展。
“目前,針對財務造假,投資者據以索賠的法律規則已較為完善,索賠案例也相對豐富,投資者獲賠概率較高,后續仍需進一步提高法院審判效率。”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表示。
5月15日,證監會副主席陳華平表示,證監會將繼續深化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作,推動構建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工作機制,推動證券代表人訴訟依法、穩慎、高效開展,進一步發揮特別代表人訴訟集約化解群體性糾紛的制度作用等。
鄭彧認為,下一步,要通過制度的完善進一步降低投資者和投保機構的維權成本,同時,在訴訟程序方面,應盡力壓縮訴訟時間、降低訴訟成本,最大程度提升投資者通過訴訟獲賠的實際金額。
行刑銜接機制優化
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是打擊財務造假的關鍵環節。一年來,行政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協作機制,建立第三方配合造假線索移送機制,并通過發布文件、典型案例等回應實踐需求,展現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全鏈條從嚴打擊的司法立場。
去年8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印發《關于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解決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疑難問題,回應司法實踐需求。今年1月份,最高檢發布3件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警示各類中介組織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壓實中介組織“看門人”責任。今年2月份,中國證監會與最高檢聯合發布8宗證券違法犯罪指導性案例,包括4宗證券刑事犯罪案例和4宗證券行政違法案例。今年3月份,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其中4起涉及財務造假,相關責任人被作出有罪判決。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嚴格公正執法司法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依法加大對財務造假等犯罪行為的追責力度,加強對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導督辦,嚴格規范財務造假案件審判尺度,嚴格把握緩刑適用條件。
“當前刑事打擊雖已形成多部門協同的高壓態勢,但欲鞏固成效、提升執法精準性,仍有優化空間。”王智斌表示,一方面,應加快出臺證券犯罪量刑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財務造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與量刑標準,使司法實踐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建立跨部門的證券犯罪情報共享平臺,提升執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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