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為更好地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規(guī)范國有股東向金融機構派出國有股權董事的議案審議工作,切實發(fā)揮國有股權董事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近日,財政部印發(fā)了《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議案審議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國有股權董事(以下簡稱股權董事),是指由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派出機構)向持股金融機構派出的代表國有股權的董事。
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yè)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yè),國家主權財富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管理機構,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經營金融類業(yè)務的其他企業(yè)或機構。
《指引》明確了股權董事議案審議職責及權限、程序等。
股權董事依法行使的議案審議職責:包括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以及所在金融機構的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等規(guī)定,依法合規(guī)、忠實勤勉地履行董事會議案審議等相關工作職責;全面了解議案背景與內容,準確把握議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要求及行業(yè)政策,深入了解議案對國有出資人權益的影響程度和風險狀況,深入分析議案的可行性和對金融機構長短期經營的綜合影響等。
按照議案審議事項對國有出資人權益的影響程度和風險狀況,股權董事的議案表決權限分為以下兩類:涉及重大事項的議案,嚴格按照派出機構的投票指示和要求,發(fā)表意見并投票;一般性議案,由股權董事根據(jù)個人判斷進行投票,派出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股權董事給予風險提示。
《指引》規(guī)定,派出機構應建立內控體系和保密制度,嚴格禁止股權董事和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擅自對外提供議案審議過程中知悉的相關金融機構未公開披露的信息及派出機構關于議案的審議意見。
股權董事在履職過程中未按派出機構有關規(guī)定及所在金融機構章程正確行使職責的,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并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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