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5月28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提出,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按照實際投保費率不超過3%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保險補償。保險期間應連續不間斷,保險補償期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不超過3年。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發應用。2015年起,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保監會組織實施了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通過市場化方式支持破解初期市場信任不足導致的研發應用瓶頸,促進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更好滿足新形勢下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助力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明確了有關事項。
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識產權但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首臺(套)或首批次裝備、系統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臺(套)”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前三臺(套)裝備產品;“首批次”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同批生產交付的裝備產品。同時,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小型關鍵裝備覆蓋范圍擴展到用戶在首年度內(即從用戶首次購買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裝備產品。
《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以下稱《目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并根據重大技術裝備發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通知》表示,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決定性作用,由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給予適當額度保險補償,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強化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降低用戶風險,并引導培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市場,加快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發應用。
制造《目錄》內裝備,且投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或選擇國際通行保險條款投保的企業,在裝備交付用戶、保單正式生效、累計保費滿20萬元后集中申請保險補償。
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按照實際投保費率不超過3%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保險補償。保險期間應連續不間斷,保險補償期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不超過3年。
《通知》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當地產業基礎、行業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政策,并做好與國家政策的銜接。鼓勵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用戶企業對投保裝備免收質保金,發揮保險對質保金的替代功能。
(編輯 上官夢露 策劃 包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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