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對金融機構及國有企業退出機制做出了規定。
《方案》明確,要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及時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的作用。
要完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概括轉移制度。依托存款保險制度和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等相關行業保障基金,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強制退出時的儲蓄存款合同、保險合同、證券業務合同、資產管理業務合同、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等各類合同和業務的轉移接續。
要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條件,制定退出風險處置預案,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損失分擔機制,明確股東和無擔保債權人應先于公共資金承擔損失。
《方案》還提出要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不愿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方案》明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此外,《方案》還從規范市場主體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銷制度、完善破產法律制度、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甄別和預警機制、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關聯權益保障機制、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配套政策等多方面著手,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
“市場主體退出是市場機制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告訴記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有利于實現市場要素的有效配置和推進“三去一降一補”,是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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