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案件范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作出規定,指出,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因金融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可以向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后,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意見》對規范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流程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應當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方針,對于具備調解基礎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則,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解決糾紛。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發揮多元解紛機制作用,將多元解紛機制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把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及調解員引入訴訟服務中心,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設立金融糾紛調解室,供金融糾紛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開展工作;要建立并動態管理特邀調解組織名冊、特邀調解員名冊,向金融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探索邀請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可互設工作站,強化雙向銜接,提升調解服務的便民、利民水平。
《意見》強調,各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保障落實。要提升金融解紛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糾紛典型案例庫、金融投訴數據庫,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發揮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設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的積極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當地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要共同成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溝通工作情況,加強信息共享,協調重大典型金融糾紛案件調解工作;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情況進行評估、總結,不斷優化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注重共同構建金融風險提示預警機制,防止因個案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要通過示范案例引導、加大宣傳力度、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等多種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糾紛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金融糾紛,依法理性維權。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立案庭與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將成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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