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范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明確進場交易相關流程,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
《通知》所稱的國有金融企業,主要是指國家可實際控制的金融企業。《通知》所稱的增資擴股,是指國有金融企業增加資本金的行為。各級政府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有金融企業注資,以及風險金融機構接受風險救助的情形除外。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企業本級因增資導致國有股權比例變動的,須依法報同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因增資導致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金融企業控股權的,財政部門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金融企業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健全的,所屬子公司增資行為原則上由集團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派駐國有金融企業的股權董事應當按照授權辦法、本辦法規定和派出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其中,重點子公司因增資行為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的,須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重點子公司由集團公司綜合考慮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金融業務布局、財務管理水平、風險管控能力、投資行業范圍等因素確定,包括但不限于集團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及當期凈資產占集團公司本級凈資產超過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的各級子公司。
另外,國有金融企業應建立重點子公司動態名錄,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國有金融企業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不健全的,所屬子公司增資行為須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行政事業單位(除金融管理部門外)所辦競爭性國有金融企業因增資行為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按現行管理體制,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
《通知》還要求,增資行為的報告主體為集團公司;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應當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增資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被增資企業應對意向投資方進行資格審查,增資引入的投資方應當符合股東資質相關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增資資金應為真實合法的自有資金(增資額一般應低于投資方的凈資產),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參與增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一段時間以來,國家對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不斷加強,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比如今年9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這是去年出臺的《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配套細則,后者被看作是解決長期存在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模糊不清的頂層制度性改革。《意見》提出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基本原則、主要目標和政策措施,首次明確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當時會議還強調,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建立統一的出資人制度,要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市場化、審慎性原則,明確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曾指出,明確由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可有效解決由于管理職責分散造成的國有金融資本整體戰略布局缺乏、激勵約束機制難以健全等問題。過去,多部門、多機構都從不同角度參與國有金融資產管理,但相應承擔的責任并不明確,形成“誰都行使管理權利,誰都不完全承擔管理責任”的局面,規則不一,影響了管理效能和決策效率,不利于統一市場環境的形成。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曾表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監管缺位造成的負面影響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在公司治理層面,出資人不明確的情況下無法明確出資人責任,國家意志沒有辦法在國有金融機構運行中得到充分體現,也容易造成不可控的風險事件發生;二是因為缺乏國有資本監管,目前存在一些國有資本無序發展、擴張,引發了潛在風險。
《國務院關于2018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顯示,2018年,全國國有金融企業資產總額264.3萬億元,負債總額237.8萬億元,形成國有資產17.2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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