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8日消息,銀保監會起草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其中,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解決當前行業存在的“空殼”“失聯”企業較多等問題,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融資租賃公司清理規范工作,《辦法》設置不超過2年達標過渡期。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有利于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發展,進一步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亟需建立制度規范
該負責人介紹,作為與實體經濟結合緊密的一種投融資方式,融資租賃具有融資便利、期限靈活、財務優化的特點。融資租賃公司通過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等多種方式,在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推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帶動新興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資租賃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共10900家,其中,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385家,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10515家,注冊資本金合計30699億元,資產總額合計40676.54億元。
近年來,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偏離主業、無序發展、“空殼”、“失聯”等行業問題較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審慎、統一的制度規范,夯實強化監管、合規發展和規范管理的制度基礎。
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
該負責人介紹,為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回歸本源,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約束,此次《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等。
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融資租賃公司由銀保監會制定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監管,需要在制度層面統籌考慮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和監管標準,實現同類業務在經營范圍、交易規則、監管指標、信息報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對統一。上述負責人介紹,為此,《辦法》在租賃物范圍、集中度管理等監管要求上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內容保持基本一致。這些設定是融資租賃行業穩健經營、規范發展的必要條件,既體現了從嚴監管的目標導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規范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
該負責人稱,考慮到融資租賃公司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和金融租賃公司在金融屬性、股東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著較大的差異。為此,在經營規則方面也保持了適度區別。如在杠桿倍數方面,結合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將原有規定的風險資產不超過凈資產的10倍調整為8倍,不采用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設置不超過2年達標過渡期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設置不超過2年達標過渡期,過渡期內原則上暫停融資租賃公司的登記注冊,并要求存量融資租賃公司在1年至2年內達到《辦法》規定的有關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三類情形:一是對“空殼”、違法違規經營類且愿意接受監管的企業,要求其按照監管要求,限期整改,達標后與正常類企業一樣納入監管。二是對“失聯”類企業,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三是在《辦法》印發后,對正常經營類中監管指標不達標的融資租賃公司,要求限期達標。對納入監管名單的融資租賃公司,逐步引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分類監管。
此次《辦法》未設定行政許可。該負責人介紹,根據前期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來看,各方在對融資租賃公司“是否設定行政許可”“如何設定行政許可”等問題上還存在分歧。按照“問題導向、急用先行”的原則,此次《辦法》重點從完善經營規則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角度出發,明確業務規則,統一監管標準,暫不涉及行政許可和處罰等相關事項。下一步將根據監管實踐,積極研究論證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政許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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