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貫徹支持實體經濟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相結合、提供便利金融服務和有效防范風險相結合、堅持審慎監管底線和靈活應對突發情況相結合的基本理念,堅持框架性、包容性和原則性的導向,為監管部門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提供全面指引。
《辦法》共五章三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突發事件定義、應對基本原則和組織管理制度安排。《辦法》注重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明確規定僅適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將法律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權部門發布的有關決定、命令以及監管要求作為觸發條件。明確了常態管理、及時處置、最小影響和社會責任等四條基本應對原則。明確了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管理制度,要求與業務連續性管理等制度有效結合,強調了職責分工、預案演練、協調配合、信息報告等基本要求。
二是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務,又鼓勵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突發事件應對中保證金融服務的持續性,包括公告營業變更、采取多種服務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務和應急處置金融服務、為受影響借款人提供靈活支持等內容。保險公司應當開發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增加業務供給,積極發揮保險的風險防范作用。同時,進一步倡導和支持銀行保險機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分別規定了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可以主動提供的具體金融支持措施,明確應重點支持的領域。
三是強調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的同時要守住風險底線。強調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后管理,防范客戶不正當獲取、使用融資便利或優惠條件,防范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防止挪用融資等行為。要求及時進行業務回溯和后評估,嚴格防范侵害客戶合法權利的行為,加強輿情監測、管理和應對。
四是規定有針對性地調整監管方式和要求。要求保持監管工作連續性、有效性、靈活性,對銀行保險機構突發事件應對機制、行動和效果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規定監管部門可以調整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現場調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辦法》特別規定銀保監會可以主動調整監管指標,可以臨時性對銀行保險機構豁免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強調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借機進行分紅、分配或提高“董監高”的薪酬待遇。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自然災害、大范圍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的風險對全球金融機構持續提供基礎金融服務形成挑戰,相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為指導金融機構應對突發事件,普遍制定了相應的監管規則。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后,主要經濟體紛紛采取了保障實體經濟穩定的支持措施,并調整監管安排,加強對對特定風險的關注。銀保監會會同相關部門就應對疫情發布了針對性政策措施,保障基本金融服務不中斷,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盡快恢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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