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2021年1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消息稱,1月8日,證券業協會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正式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雙方將圍繞商事調解合作機制、商事仲裁合作機制、證券行業爭議解決的學術研究與培訓等方面展開交流、合作與共建,推動證券糾紛調解與仲裁制度的有效銜接。
證券業協會表示,全面推進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是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繁榮穩定的一項重大舉措。近年來,證券業協會結合行業需求和自身實際,不斷探索完善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一是構建了全國性證券行業糾紛化解組織體系。證券業協會認真履行《證券法》和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責的意見》賦予的調解職責,建立了由證券業協會引導、地方證券業協會協作配合、會員單位積極參與的“三位一體”證券糾紛行業化解機制。二是建立健全了證券糾紛行業調解機制。通過發布調解業務規則、成立證券糾紛調解中心、建立調解員隊伍、設立證券糾紛調解專項基金等措施,建立了長效穩健的調解保障體系。三是嘗試通過行業自律和解構建投資者救助機制。通過牽頭成立萬福生科、欣泰電氣投資者先行賠付工作協調小組,積極引導證券經營機構通過主動和解方式化解與投資者的群體性糾紛。
證券業協會指出,證券糾紛相比于傳統民商事糾紛,具有專業性強、市場波動幅度大、標的額大、行業發展快等特點,無論是對裁判者還是機構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貿仲是1956年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成立的常設仲裁機構,在受理證券糾紛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通過仲裁方式,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證券業協會將以與貿仲簽署《合作協議》為契機,進一步拓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渠道,保護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不斷完善證券行業法治建設。
(編輯 田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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