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污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范。
一是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類別。《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二是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條例》明確了審批部門、申請方式、材料要求、審批期限,以及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三是加強排污管理。《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并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是嚴格監督檢查。《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現場監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濃度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等進行監督檢查。
五是強化法律責任。《條例》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措施和強制措施。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作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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