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人民銀行發布《關于支持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通知》,自7月21日起實施。《通知》明確在三項原則基礎上,境內銀行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下稱“支付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及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按照此前《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合作,為企業和個人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
而此次《通知》加大了對外貿新業態的支持力度,并拓寬了支付機構跨境業務辦理范圍。《通知》提出,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境內銀行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及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其中,《通知》所稱的市場交易主體,是指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海外倉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外貿新業態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
對于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通知》要求,應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滿足備付金銀行相關要求,具備審核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備適應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特點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能力。
對于參與提供《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通知》提出了五項要求,其中提到,要具備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具體制度和措施;具備高效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和對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較強,近兩年未發生嚴重違規情況。
《通知》強調,開展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境內銀行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雙方應協商建立業務真實性審核機制,共同做好業務背景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通知》要求,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依法采集市場交易主體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驗更新,建立市場交易主體負面清單;應根據市場交易主體類別、交易特征等,合理確定各類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單筆交易限額;應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事中審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境內銀行對支付機構違規業務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時,應依法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遵守打擊跨境賭博、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法從事支付機構業務等相關規定。
《通知》還要求,境內銀行應按照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信息報送相關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跨境收付數據,軋差凈額結算應還原為收款和付款信息報送。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軋差凈額結算前境內實際收付款機構或個人的逐筆原始收付款數據備查。
此外,《通知》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依法對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的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開展非現場監測,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應予以配合。
人民銀行指出,將穩步推進《通知》的落地實施,為外貿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務,切實發揮跨境人民幣業務服務實體經濟、推動外貿新業態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持和引導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持續創新發展,助力穩定宏觀經濟大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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