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期修訂完成《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于昨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較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作出較大調整,重點體現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監管指標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無法滿足財務公司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近年來,企業集團經營風險向財務公司傳導問題日益突出,個別財務公司被集團利用,淪為對外融資工具,加速產業風險轉化成金融風險。
從主要修訂內容看,《征求意見稿》調整了市場準入標準,擴大對外開放,將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許可條件進行調整,明確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
《征求意見稿》優化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務集團發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的非核心主營業務,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分級監管。例如,《征求意見稿》縮減了財務公司“發行債券、股權投資、擔保、信貸資產證券化、衍生產品交易、融資租賃、保險代理、委托投資”等業務。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充分汲取破產及高風險財務公司風險教訓,堅決杜絕財務公司淪為企業集團對外融資平臺,強調財務公司資金來源和使用均在集團內部的定位。此外,實踐中相關業務未能為企業集團主業發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務和支持,由外部提供服務的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
《征求意見稿》還優化了監管指標,增設了部分票據業務和集團外負債等監管指標,力爭實現對財務公司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對于這一安排,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個別企業集團利用財務公司違規開具大量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在集團出現經營危機后,財務公司承兌票據逾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為加強票據業務監管,《征求意見稿》新增“票據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0%、票據承兌和轉貼現總額不得高于資本凈額”等監管指標;將原監測指標“票據承兌余額不得超過存放同業余額的3倍、貸款余額不得高于存款余額與實收資本的80%”規范為監管指標。
此外,《征求意見稿》強化向上延伸監管,防范集團產業風險,增加了強化股東監管的相關措施;強化公司治理監管要求,提升法人獨立性;完善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增加財務公司破產相關條款及制定恢復處置計劃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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