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保險強制搭售、核保寬進嚴出、交易架構嵌套、技術性免責……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開“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保險權益”新聞發布會,發布新業態保險糾紛審理情況、問題風險、舉措建議、典型案例等內容。
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毅在通報中指出,2021年建院以來,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保險糾紛二審案件1796件,標的總額超過21.88億元,涉及新業態勞動者保險權益糾紛占比15.92%。在新業態保險糾紛二審案件中,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雇主責任險糾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為主要糾紛類型。保險機構、被保險人上訴的占比相當,但從裁判結果來看,新業態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勝訴率較高。
“新業態保險糾紛中,多主體之間矛盾交織,互聯網平臺、第三方用人單位、保險機構、勞動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和短板。”宋毅指出,互聯網平臺企業利用交易結構嵌套轉嫁用工成本、規避用工責任的情形突出。在“平臺+平臺合作商+勞動者”的長鏈條用工模式下,平臺在勞動者保險權益保障中的責任被模糊化。部分平臺將勞動者投保特定保險機構的特定保險產品與勞動者開單營業強行捆綁,并從勞動者報酬中自動扣除保費,此舉涉嫌侵犯勞動者的自主選擇權,甚至導致重復投保。與平臺合作的第三方用人單位雖承擔全部或部分勞動管理職能,但部分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或選擇保障范圍窄、賠付額度低的商業保險替代社保。
此外,保險機構在新業態保險產品設計、展業等環節也暴露多重短板。例如:保險產品對靈活就業場景的適配性不足;保險機構在精算模型構建、差異化條款設計及動態費率厘定等技術層面面臨挑戰;個別保險機構以特別約定之名行規避責任之實;新業態保險“寬進嚴出”現象多發;針對技術性免責條款、隱性免責條款、沖突條款、模糊性條款,部分保險機構履行提示告知不到位等問題。而新業態勞動者普遍存在保險認知不足、維權能力弱的問題,尤其在用工關系、職業風險關聯性方面的舉證能力不足,加劇了事實認定及裁判難度。
“北京金融法院堅持系統集成,從審判理念更新、審判機制優化、裁判規則樹立、協同機制創新四個方面提升專業化審判效能。”宋毅介紹了北京金融法院在新業態保險糾紛專業化審判方面的舉措及成效。
北京金融法院踐行“穿透式”審判和平等保護理念,在案件審理中對主體、資金和交易鏈條及結構全面審查,認定真實合同關系和法律責任,有效兼顧新業態經濟創新發展與勞動者權利保障。為優化審判效能,組建新業態保險糾紛專業合議庭,成立保險業專業政策調研團隊,創建民營企業產權保護調解室,引入行業20余名入庫專家探索專家調解制度,實現案件審理精細化、專業化。針對業內高度關注的新類型糾紛,加強裁判說理,打造示范判決,積極回應法律爭議問題。示范判決作出后,90%以上的同類糾紛在訴訟外和一審階段得以化解。
同時,北京金融法院積極探索以“法院+企業/協會/監管機構”的“全鏈條”協同治理路徑,圍繞互聯網投保情境下,新業態保險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向金融監管機構發送司法建議,開展專題座談調研等形式,統一新業態保險糾紛的高質效化解思路,推動由案及治。
北京金融法院建議,保險機構應針對新業態特點優化保險產品供給,規范展業;平臺企業及平臺合作商應立足可持續發展,彰顯社會責任,加強對新業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勞動者應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維權能力;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其在規范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
(編輯 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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