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兩會報道組 劉琪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亟需盡快推動,以完善立法頂層設計,解決目前商業銀行立法嚴重滯后、與銀行業發展實踐不相匹配的問題,為建立現代化的銀行治理和監管體系提供制度保障。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城銀清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崔瑜就帶來了圍繞《商業銀行法》修改的建議。崔瑜認為,修改《商業銀行法》是支持金融市場改革的客觀需要,是對商業銀行科學分類監管的需要,也是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和科學創新的需要,還是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小微企業的需要,亦是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需要。
崔瑜建議對《商業銀行法》作幾方面修改。一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建議在《商業銀行法》第1章總則中增加一條,明確商業銀行類別及標準(例如,按照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大小,對商業銀行進行分類),同時,明確分類監管理念。
二是,進一步規范經營管理。針對《商業銀行法》第3條,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進行適當擴充;針對《商業銀行法》第43條,適度放寬對商業銀行跨業經營的限制,對“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等規定進行相應調整,以符合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實際情況。
三是,進一步規范小微企業信貸。崔瑜建議在《商業銀行法》第4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中,增加商業銀行小微信貸方面的相關規定,將“盡職免責”作為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之一。
四是,進一步強化資本約束針對《商業銀行法》第13條,在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方面,建議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資本約束和風險防范要求,合理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滿足商業銀行正常業務經營與風險控制需要。
五是,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崔瑜建議《商業銀行法》第18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要設立監事會”;《商業銀行法》第40條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擴充商業銀行關系人范圍,有效防范內部人控制和關聯交易風險;《商業銀行法》第56條,對商業銀行公布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做適當調整。
六是,加大商業銀行違規處罰力度。崔瑜認為,與商業銀行違法行為所產生的經濟與社會負面效應相比,目前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低,建議針對《商業銀行法》第73條等,適當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豐富違法行為處罰手段。
最后,為全面構建市場化的金融市場法治體系,新的《商業銀行法》應與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以及《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期貨法》等相配套、相協調,發揮好法律法規體系調整金融市場、規范金融行為的合力優勢,不斷完善我國金融治理體系。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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