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中水漁業此前并購股權的子公司新陽洲,再度陷入一起民間借貸訴訟中。
9月5日,中水漁業發布公告稱,9月1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廈門新陽洲水產品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陽洲)上報的《蔡強訴張福賜、新陽洲民間借貸糾紛開庭通知》。受理訴訟機構為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開庭時間為今年9月8日。
有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從公告內容來看,新陽洲涉及的訴訟為普通債權訴訟。
被訴民間借貸
根據公告顯示,原告蔡強訴稱,在2014年1月17日,張福賜向其借款3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書面約定借款本金為人民幣300萬元,利息按6%月息支付,新陽洲為這筆借款簽訂了擔保書,對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但是,張福賜的借款利息只支付到了2015年5月1日,之后被告張福賜無力繼續支付借款利息,也沒有再還借款本金。
鑒于此,原告蔡強要求張福賜和新陽洲清償借款3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
事實上,新陽洲的情況并不樂觀。早在2016年11月10日,新陽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不過,目前法院尚未做出最終判決結果。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債權人對破產公司享有的有擔保債權屬于優先債權,常見的為銀行貸款;除此之外,還有職工債權,比如拖欠的職工工資等,也需優先清償。破產公司對外擔保形成的債務,則屬于被擔保人享有的普通債權,不會優先受償。
此前也有借貸訴訟
新陽洲并非首次出現借貸糾紛。
此前的9月1日,中水漁業發布公告稱,自然人許國東訴張福賜和新陽洲借貸訴訟已經審理。
2011年10月7日,許國東與張福賜簽訂《最高額借款合同》一份,約定最高借款額度為2000萬元,授信期限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約定利息“由雙方在每次使用額度時確定,以相應借條或其他相關債權憑證記載為準,利息自借款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戶之日起按日或按月計息”。
2011年10月8日,許國東與新陽洲就張福賜的上述《最高額借款合同》簽訂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新陽洲對張福賜的上述最高額授信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截至2012年7月10日,張福賜共借款1350萬元,借款利率按2.5%月息計算,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事后,張福賜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0月1日,之后被告張福賜無力繼續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償還借款本金。
今年8月29日,新陽洲收到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張福賜應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許國東借款本金135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至實際執行之日止)。新陽洲對張福賜償還許國東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陽洲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張福賜追償。
不過,根據中水漁業此前的公告所述,收到檢察院出具的告知書,犯罪嫌疑人張福賜涉嫌合同詐騙、挪用資金案一案,已由廈門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
鑒于這些事實,張福賜是否有能力承擔這些訴訟的清償責任,成了各界關注的問題。而中水漁業是否會因此業績受損,《證券日報》將繼續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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