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曹衛新 見習記者 蘭雪慶
自2018年3月收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后,近日,連云港(601008)與江蘇開元國際集團石化有限公司(簡稱:開元公司)的倉儲合同糾紛案已有最新進展。
據悉,原告開元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3日申請撤回對被告連云港中色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簡稱:中色公司)、被告江蘇連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東方港務分公司(原為江蘇連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東聯港務分公司,簡稱:東聯港務分公司)、被告連云港的起訴。
回顧事件始末,原告開元公司民事起訴狀陳述的案件事實與理由為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間,原告與被告一的中色公司共簽訂四份《代理報關及倉儲委托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一為港口貨運代理,辦理通關、檢驗檢疫、入庫、倉儲、發運等事宜。
2013年8月2日,開元公司將涉案的貨物交給被告二的東聯港務分公司倉儲,被告二出具正式貨物入庫單。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定期向原告匯報貨物庫存數量,均顯示庫貨物數量與入庫數量一致,開元公司也不定期安排人員去倉庫現場檢查,貨物也都保存在被告二的倉庫內。2017年10月25日,開元公司通知被告一、被告二,要求交付貨物,但被告一、被告二拒不交付涉案貨物。
據此,原告向受理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一是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5000濕噸南非鉻礦粉礦和4906濕噸馬達加斯加鉻礦(塊),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貨物,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1974萬元;二是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被告三的連云港應與被告二共同承擔交付貨物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期間,東聯港務分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案件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審理。
根據上海海事法院審理情況,原告開元公司與被告中色公司、被告東聯港務分公司、被告連云港的海上、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由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該院于同年4月13日裁定將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審理,上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申請撤回對三被告的起訴。上海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回對三被告起訴的理由正當,依法有據,可予準許。
根據裁定結果,本案案件受理費14.02萬元,因撤訴減半收取計7.01萬元,由原告開元公司負擔。連云港表示,依據上海海事法院對本次訴訟案件的裁定,將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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