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日前北京證監局發布行政告知書,擬對ST銳電采取責令暫停收購的監管措施之后,4月6日,上交所披露紀律處分決定,對ST銳電及公司董事長兼總裁馬忠予以公開譴責,原因是公司2018年10月在明知資金有限的情況下,披露大額回購計劃,但最終僅完成回購下限的2.36%,涉嫌拉抬股價、規避退市。
分析人士表示,根據有關規則,上市公司被公開譴責意味著在未來12個月內大部分資本運作事項無法進行。如果說北京證監局的監管措施讓公司的控制權轉讓蒙上了一層陰影,那么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則堵上了公司借殼重組的可能,而這一切均是公司不規范運營造成的必然結果。截至2020年4月3日,ST銳電股價已連續15個交易日低于面值,距離退市僅一步之遙,繼續投機炒作的風險極大。
自食惡果
2018年10月,公司股價兩度跌破面值,最長連續5個交易日股價低于1元/股。為穩定市場信心,公司披露大額回購計劃,擬以不低于5000萬元,不超過2億元回購公司股份,股價隨后出現上漲。然而,2019年5月,公司披露的回購結果令人大跌眼鏡,累計回購金額僅僅只有118萬元,僅完成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2.36%。該消息一出,投資者普遍質疑公司回購計劃的真實性。
公司2018年三季報顯示9月30日貨幣資金還有5.47億元,按理說足以支撐回購計劃,那公司最終僅回購118萬元究竟是何原因?交易所的處罰決定顯示,ST銳電實際上自始就未準備拿出2億元資金用于回購,雖然其賬上顯示有5億多元的貨幣資金,但大多處于受限狀態,主要需用于處理美國超導事件和日常經營。因此,在制訂披露回購計劃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就已經知道公司不具備執行回購計劃的資金實力,而且也無意準備用于實施此次回購的資金。此外,決定書還明確指出,回購公告中所披露的回購目的為股權激勵,但經查明,其真實原因是部分股東考慮公司退市風險,要求公司做出回購計劃。這都說明ST銳電就是出于規避面值退市目的而發布回購計劃,且在制定方案時就知道公司無力實施,這個回購計劃就是公司用來忽悠投資者、拉抬股價、規避退市的工具。
重組受限
交易所的公開譴責雖說僅屬于自律監管措施,但對上市公司的后續資本運作是具有實際約束效力。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6條、第39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13條等規定,ST銳電及現任董事長馬忠被公開譴責,意味著公司最近12個月內不能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也不能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可以說未來一年內,ST銳電進行大的資本運作事項可能性不大。
這對于近期抄底投機炒作ST銳電的股民來說,無異于一聲霹靂。近日ST銳電三大股東將表決權委托給兩基金公司,消息一出,公司股價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不少投機力量涌入,賭的就是公司控制權轉讓之后可能存在重組等利好消息。但現在,控制權變更擬被責令暫停,公開譴責成為一個實質性障礙,在公司恢復正常的秩序之前,幾乎無法實施資本市場動作。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公司目前的基本面也不支持重組等事項,一方面股本已經超過了60億,后續發行股份的空間本來就很有限,另一方面新進入的兩只基金未持有任何股份,后續能否真正入主公司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兩只基金資產規模很小,就算是真的有優質資產,在注冊制已經開始實施的情況下,再借殼一個歷史問題纏身的公司,也不是明智之舉。從這幾個角度來看,故意制造的朦朧實際上都輕不起推敲。
忽悠增持
大額回購計劃未完成并非ST銳電忽悠市場的唯一事例,在本次股價連續低于面值情況下,公司董監高于3月21日拋出一個在未來六個月內增持金額265萬元的增持計劃。但記者查閱規則發現,公司年報披露前30個交易日屬于窗口期,董監高在此期間是不能買賣公司股票的。以公司最晚4月30日披露年報計算,3月21日之后的交易日均處于董監高股票買賣窗口期,也就是說在本次公司股票連續低于面值、瀕臨退市期間,公司董監高根本不具有增持股票的條件。ST銳電董監高本次發布增持計劃,表面是展現自身與公司同進退的態度,實質上涉嫌利用投資者對窗口期規則不太熟悉,再次來忽悠市場、拉抬股價。一旦公司后續退市,所謂增持也只能不了了之。
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按規定披露詳式權益報告書及財務顧問意見,接盤方中俄絲路和中俄發展也因此被北京證監局擬責令暫停收購。市場人士認為,兩家成立時間不足兩年,總資產合計僅3746萬元的公司來充當接盤方,且明確以ST銳電不退市為條件,讓人懷疑其誠意和實力。對于ST銳電而言,近年來,多次忽悠投資者,現在不僅接盤方實力存疑,控制權變更存在極大不確定性,而且又難以進行資本運作,前景已十分渺茫。而以公司目前的股價來說,每一個交易日都是命懸一線,一旦出現部分投資者拋售,股價就將崩盤,后續退市的概率極高。在此情況下,中小投資者應當保持警惕,充分意識到風險。
2018年以來,A股已有7家公司因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于面值而終止上市,面值退市已成為重要的退市渠道,市場化退市正逐步建立。前期7家面值退市公司,過程中也有起伏,但最后難逃退市命運,終究是“塵歸塵、土歸土”。從目前對ST銳電的監管來看,對于違規行為,監管部門以大決心大定力,敢于亮劍。
有關專家表示,新《證券法》將信息披露單獨成章,其背后的理念是更加強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框架,在此框架下,信息披露作為證券產品的“說明書”,其核心是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監管的目標就是讓這些故意制造朦朧概念、忽悠投資者的行為清清楚楚地被揭示出來,大白于天下,通過信息充分披露為資本市場正本清源。此類公司的出清將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提振市場信心、最終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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