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注冊制改革正持續深入推進,需要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共同努力。發行端準入方式的市場化改革能否順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后端的監管執法是否有效。而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利于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與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共同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特別是注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拉開序幕。日前,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對康美藥業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4月1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發布關于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明確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該案。這意味著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正式啟動。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4月16日就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康美藥業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無論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還是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并將產生積極深遠影響。這也是落實國務院金融委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要求的具體實踐。
康美藥業案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
2020年5月,證監會對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公司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被移送司法機關。根據相關通報,康美藥業公司2016年至2018年連續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元,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踐踏法治,對市場和投資者毫無敬畏之心,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
在因造假而被立案調查前,康美藥業的股票市值一度達到1200多億元。但截至4月16日,康美藥業股票ST康美的市值僅有102億元。康美藥業2020年三季報顯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ST康美股東戶數為15.91萬戶。此前,證監會發布“2020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件”,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赫然在列。該案和康得新案并稱為財務造假“兩康案件”,已被證監會多次點名批評,并給予頂格處罰。
2020年12月31日,廣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資者共同起訴康美藥業及21名時任董監高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隨后,2021年3月26日,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發布公告,接受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4月8日,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稱,接受了黃梅香等56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向廣州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4月16日,廣州中院發布公告,宣布康美藥業民事賠償案適用特別代表人程序審理案件。A股首例集體訴訟案落地。
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全稱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是依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新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后,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證券民事賠償訴訟。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4月16日表示,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依法對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訴訟工作進行監督,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國資本市場又一標志性事件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創新。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資本市場實施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精神和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對于維護市場“三公”秩序、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不僅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危害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開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生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在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券法中,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正式亮相。“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該制度的最大亮點。而在過去,“維權難”是中小投資者的“痛點”。我國證券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當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侵害時,由于非常分散、單個投資者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愿訴、不能訴現象突出。
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表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機制,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資者人數,“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另外,還可以將眾多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通過一個訴訟程序“一攬子”解決,極大提升訴訟效率。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利于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的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于解決受害者眾多分散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的問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華南理工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副教授于孝建認為,康美藥業案件作為我國第一起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處理的證券訴訟案件,開了我國證券史之先河,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標志性事件,是投資者保護的一個里程碑。
與行政處罰、刑事追責形成合力
我國第一起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處理的證券訴訟案件落地,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不法行為敲響警鐘。業內人士表示,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主要適用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案件,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經營、依法披露,提高經營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同時,督促中介機構履職盡責,充分發揮“看門人”作用,共同提升資本市場誠信水平。
廣東省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鐘瑜認為,此次證券民事賠償集體訴訟制度率先在廣州中院落地實施,為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提醒他們面對違法違規需承擔更高法律風險。而如何合規經營、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并加強風控是上市公司亟須關注的問題。
當前,注冊制改革正持續深入推進,需要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共同努力。發行端準入方式的市場化改革能否順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后端的監管執法是否有效。而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利于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與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共同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特別是注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認為,如果能夠長期、持續、規范地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將對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生態和市場秩序起到巨大的捍衛作用,為推進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業內人士表示,與美國集團訴訟制度相比,我國證券集體訴訟是由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主導,且以法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為前提,不會產生濫訴問題。而美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的運行,主要依賴于律師的推動,是市場化運作模式,容易產生濫訴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雖然康美藥業證券民事糾紛案的最終判決結果還在路上,但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制裁失信者、補償受害者、獎勵維權者、警示全行業、教育全社會和撫慰公眾心理方面的功能已經開始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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