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趙彬彬
6月9日晚間,新潮能源發布公告稱,相關股東自行登報通知召集召開股東大會不符合法定信息披露方式要求,且相關聯合股東不符合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法定條件,其通知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故前述主體關于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本次媒體通知無效。
公告顯示,6月8日,新潮能源收到落款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志昌盛)、杭州鴻裕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善見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馳瑞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綿陽泰合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關山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東營匯廣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東營廣澤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夏順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股東發送的《關于寧夏順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東自行召集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函(2)》及相關材料。
經公司核實,該9股東于2021年6月4日在《中國日報》ADVERTISMENT(廣告版)版面刊登了《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寧夏順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東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并于2021年6月8日在《中國日報》ADVERTISMENT(廣告版)版面刊登了《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寧夏順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東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公告》等內容。
新潮能源在收到《通知函(2)》后,于6月9日向中國日報社詢證。中國日報回函稱,于2021年6月4日刊載的“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寧夏順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東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和2021年6月8日刊載的“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寧夏順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東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公告”系收費廣告。中國日報社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審核該廣告的刊登流程,對廣告內容如股東關系、股東資格等內容不做審核。其已在相關版面標注“以上公告內容及其印證資料由信息提供人寧夏順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主體提供,不代表本報的立場。”不對上述內容及所造成的影響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新潮能源董事會認為,前述股東以收費廣告形式發布自行召集股東大會通知公告的行為不符合《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八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4條、第2.15條的規定,并非法定有效的股東大會通知。
公司董事會還認為,相關聯合股東并未符合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法定條件。一是金志昌盛自行召集股東大會行為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無法得到支撐與確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同時自然人股東不滿足連續持股90日以上的法定要求,剩余股東持股未能達到法律法規要求的1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二是本次要求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人主體,與前期要求公司董事會與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東主體并不一致。本次主體在自行召集召開股東大會之前,應依法依規履行相應前置程序。三是寧夏順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的相關股東持有的公司股票絕大多數(合計比例超過公司總股本1%)為近期通過融資融券信用賬戶買入持有。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股東通過融資融券賬戶持有公司股票的,應通過相關證券公司行權,并不具備以自己名義自行提案及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法定資格。
(編輯 張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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