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殷高峰
因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彩虹股份收到了監管部門的警示函。12月17日晚間,彩虹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根據公告,公司存在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未及時披露重大資產減值損失。2020年8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對存在減值跡象的基板玻璃生產線計提減值準備7.71億元情況進行說明。而公司已于2020年6月份知悉基板玻璃生產線重大減值跡象將導致資產重大減值損失,但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二是未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2019年9月份、2020年7月份,公司時任董事、監事、高管等10人以成本價購買了彩虹光電人才公寓,人均支付購房款80萬元以上,構成關聯交易,但公司未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表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決定對彩虹股份及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忠國、時任總經理李淼、時任董秘龍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這是監管部門通過強監管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一個體現。”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竇方旭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義務,上市公司沒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會對投資者的判斷產生影響,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對于上市公司來說,應該以此為戒,加強公司規范運作,切實履行信披義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相關利益。”竇方旭稱。
彩虹股份表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對上述監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視,并將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的要求,認真汲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水平,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促進公司健康長遠的發展。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資本市場違法成本,并且加大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科創板、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明確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化上市公司責任,讓所有投資者基于公平透明的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可以說,我國資本市場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竇方旭表示,對于上市公司來說,要加強自身治理,共同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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