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殷高峰
4月21日,有媒體報道隆基股份董事長、非獨立董事鐘寶申悄悄減持了公司股份1960萬股,并于4月8日在上交所網站進行了事后填報,但并未進行披露,并稱或面臨監管處分。
根據媒體報道,隆基股份上市以來鐘寶申首次減持。隆基股份2021年三季報顯示,鐘寶申持有8985.59萬股,持股比例為1.66%。上交所網站信息顯示,鐘寶申持股數減少1960萬股,變動日期是4月6日,本次變動前持股數為89,855,990股。
對此,21日下午,隆基股份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本次董事長辦理的是非交易過戶,不是減持行為。按照上交所規定,公司只需要在上交所網站備案即可,不需公告。目前,其持股變動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備案。
上述人士表示,相關手續辦理符合監管部門的法規要求,不涉及面臨監管處分的可能性。公司會針對此次事件發布公告。
4月21日晚間,隆基股份發布的澄清公告稱,媒體報道內容不屬實。鐘寶申因家庭財產分割于2022年4月6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了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過出公司股票1960萬股,本次變動后,鐘寶申持有公司股票數量為70,255,990股。本次持股變動原因為非交易過戶,并非賣出交易,相關持股變動情況已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22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變動管理》相關要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申報,其持股變動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存在窗口期違規減持和信息披露違規情形。
對于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錦天城律師事務師高級合伙人竇方旭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據《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于繼承、捐贈等情形)》的規定顯示:“繼承所涉證券過戶;捐贈所涉證券過戶;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所涉證券過戶(暫僅指離婚情形);法人資格喪失所涉證券過戶;私募資產管理所涉證券過戶;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是屬于非交易過戶的情形。“只要不喪失大股東身份,是不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減持披露的。但最新的規定也有例外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分析。”
“如本次交易屬于隆基股份所稱的非交易過戶,則隆基股份應按照《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過戶。”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栗鏡朝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
栗鏡朝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規定了大股東、特定股東以及董監高通過特定方式(如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及協議轉讓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應遵循的信息披露規則,“如隆基股份董事長的本次交易不屬于該實施細則約束的交易方式,則無需按照該實施細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編輯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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