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紅
3月12日晚間,和林微納、永鼎股份及昀冢科技等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不準確,均被江蘇證監局警示。
公告顯示,和林微納于2022年10月18日使用募集資金專戶支付非募投項目相關費用,直至2023年10月9日,才糾正該行為,導致公司《2022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2023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對募集項目投入金額披露不準確。
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和林微納及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劉以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日,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永鼎股份及公司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莫思銘、時任財務總監吳春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原因是永鼎股份原控股子公司江蘇永鼎欣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有對應收入的情況下,將1500萬元款項確認為主營業務成本,存在會計處理不審慎、不規范情形,導致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不準確。
此外,由于收入確認不準確、在建工程核算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昀冢科技及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王賓和時任財務總監于紅同日也被江蘇證監局警示。
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備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監管機構出具警示函是對上市公司的警示和提醒,旨在促使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和規范運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應該認真對待監管機構的警示,加強財務信息的審核和管理,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對于上市公司被警示所造成的影響,李備戰認為:“警示函屬于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相較于行政處罰,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對上市公司和相關責任人的直接影響顯然要小得多,但此類監管措施也會對上市公司的資本運作等事項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不利影響。例如,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公司及現任董監高最近一年內被采取監管措施的,該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本次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上述三家公司均表示,將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不斷提升公司的規范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堅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積極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針對這些措施帶來的影響,公司應加大內部控制建設,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加強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溝通,積極回應市場關切,維護公司聲譽。”
“長遠來看,公司需要不斷完善治理結構,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核心競爭力,以實現可持續發展。”柏文喜如是說。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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