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文婧
2025年4月15日,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盾股份”)公告稱,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浙江高院”)作出的(2024)浙民再45號、(2024)浙民再46號《民事判決書》,針對原告分別為中財招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金堯(以下簡稱“中財招商案”“金堯案”)的兩個案件,撤銷其中有關金盾股份承擔賠償責任的判項;準予對方當事人撤回對上市公司的訴訟;金盾股份無需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2018年初,由于公章被偽造、被冒用上市公司名義借款及提供擔保,金盾股份被牽扯進40余宗訴訟及仲裁案件,至此,歷時7年的“假公章”訴訟糾紛迎來終局,金盾股份不需要為涉及的所有相關案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這一結果,金盾股份董秘管美麗難掩激動的情緒,其表示:“七年又兩個半月,二千六百多個日夜,終于畫上句點。一審勝訴時的欣喜、二審敗訴時的低落、再審被駁時的沉重、成功抗訴時的淡然、指令再審后的忐忑,每一步都離不開團隊的堅持和努力。終于,我們在再審判決書上看到了那句期待已久的‘撤銷原審判決’的字句,這既是我們堅持努力的回報,也是公司清白的昭告。”
據悉,中財招商案與金堯案是金盾股份與原告“纏斗”最久的案件。對于這兩起案件,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份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擔保無效,但判決金盾股份應當分別承擔1/3、1/2的賠償責任。2020年12月份,金盾股份申請再審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此后,金盾股份又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請求依法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1年5月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司的檢察監督申請。2022年3月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并報請最高檢。
公告披露,最高檢本次抗訴意見認為,原審法院依照越權代表相關規定作出判決,系適用法律錯誤。主要理由包括原審法院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當;周建燦的行為不構成越權代表;周建燦實施的擔保行為不足以代表公司。
最高檢認為,周建燦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公司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資格。《九民紀要》有關越權代表的規定,僅適用于法定代表人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情形,不應對 “法定代表人”擴大解釋或類推適用至股東、董事、監事等。
浙江大學管理學院特聘教授錢向勁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金盾股份堅持法律程序,通過司法裁判厘清了案件責任,展現了上市公司在應對危機時對自身合規治理和股東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更為資本市場法治化提供了實踐樣本。”
公告顯示,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本次判決將對金盾股份本期或期后利潤產生積極影響。錢向勁表示:“金盾股份財務報表的不確定性消除,對當期及未來利潤的有正面影響,現金流也有望改善,同時,這一結果有利于公司后續業務的開展,并進一步消除市場的擔憂,使得投資者信心恢復。”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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