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矯月
近日,上陵牧業小股東訴訟實際控制人拿2億元募集資金質押,被黃河銀行強制性扣款一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夏高院”)展開辯論。
由于此次庭審影響廣泛,寧夏高院進行了網絡直播,據一位觀看庭審直播的不愿透露姓名的股東向《證券日報》記者描述:“該案件的舉證和質證環節已于庭審前一天的證據交換時進行過了,當天的庭審主要是法庭辯論環節,辯論焦點圍繞擔保協議是否對上陵牧業發生效力展開。”
實控人拿募集資金質押
董秘稱“不知情”
此次案件事發于2018年10月8日,彼時,上陵牧業董事會突然發布公告稱,2018年9月26日,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黃河銀行”)將上陵牧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的1.95億元募集資金及上陵牧業基本戶黃河農村商業銀行新華支行(以下簡稱“基本戶”)中的244.09萬元劃轉用于上陵牧業控股股東寧夏上陵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陵集團”)關聯全資子公司的擔保貸款還本付息。
公司從董事長史仁處了解的情況為,2017年6月13日,上陵集團全資子公司寧夏上陵卓恒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黃河銀行借款7500萬元,到期后經協商展期12個月;2017年4月10日及11月8日,上陵集團全資子公司寧夏銀川上陵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先后向黃河銀行借款1億元和2500萬元。
截至2018年10月8日,涉及黃河銀行的上述3筆借款共歸還80萬元,借款余額為1.99億元。
上述公告發布后,上陵牧業的小股東才知曉此事。此后,公司134位中小股東向寧夏高院提起共同訴訟。
上陵牧業董秘沈致君認為,“此事已嚴重影響上陵牧業的正常經營和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沈致君作為公司訴訟代表當庭提出質疑稱:“涉案擔保未經上陵牧業股東大會審議。”
面對沈致君的質疑,被告黃河銀行訴訟代理律師辯稱:“股東大會決議僅屬于企業內部程序,黃河銀行沒有義務對其進行審查。”
對此,沈致君當庭表示:“我是財務總監出身,也辦理過很多貸款,據我所知,即使是一般企業,貸款涉及到擔保,都需要企業提供股東會決議。為什么上陵牧業作為新三板公司,黃河銀行反而認為不需要提供股東大會決議?”
沈致君同時指出,黃河銀行作為擬掛牌新三板的公司,“難道不知道給大股東擔保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且大股東回避表決嗎?”
據了解,上述借款總額約為2億元,由上陵集團、寧夏上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上陵牧業董事長史仁、上陵牧業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史儉以及史儼共同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在上述公告發布的第2天,公司控股股東上陵集團、實際控制人史信于2018年10月9日出具承諾函稱,“對公司被寧夏黃河銀行劃轉款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將籌集資金歸還劃轉款項,并承擔其他任何由于上陵牧業為集團公司及關聯企業和關聯人違規擔保所造成的資金損失,包括擔保金額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和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有知情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上陵牧業法定代表人史儉還與黃河銀行簽訂了《賬戶資金質押協議》,協議全部留存于黃河銀行,公司無留底,同時應黃河銀行要求,上陵牧業出具了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決議上僅有上陵集團和其一致行動人寧夏思瑞投資合伙企業的蓋章,該決議公司亦未留存。”
“協議約定,上陵牧業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的2.25億元作為質押提供擔保;上述向上陵集團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均未通過上陵牧業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亦未公告披露。”上述知情人士如是說。
據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后方可變更。”
有上陵牧業小股東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稱:“除公司董事長史仁、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史儉外,上陵牧業其他有關人員在2018年9月30日前均不知情。”
對此,沈致君也向記者表示“此前并不知情”。
董秘炮轟黃河銀行
質疑劃轉募集資金不合法
“黃河銀行早在2015年就與上陵牧業有過貸款業務,無論是2015年貸款還是2016年貸款到期續貸時,均要求上陵牧業出具股東大會決議,為何這次涉案擔保就不要求提供了?”沈致君表示,被設定擔保的募集資金是與黃河銀行、南京證券簽有三方監管協議的,協議明確規定,募集資金不得用于專項用途外的其他任何用途,黃河銀行卻對自己發放的貸款用監管的募集資金設定了質押擔保,這并不合法。
“黃河銀行劃轉資金系單方操作,未提前告知上陵牧業和案外人即主辦券商。”沈致君在庭審時表示,公司股東曾多次向黃河銀行及相關部門控訴被告黃河銀行的劃扣行為,并要求立即返還劃扣資金,但時至今日,黃河銀行劃扣公司賬戶資金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據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銀行所有的擔保業務,在征信系統中均能查詢到,唯獨上陵牧業此次涉案擔保,在征信系統中無法查到。”
正因此,沈致君在庭審時表示,黃河銀行與上陵牧業大股東惡意串通,背著股東大會簽訂了擔保合同,嚴重損害了上陵牧業和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對此,公司小股東上訴法院稱“該擔保合同不應對上陵牧業發生效力”。
對于此次案件,《證券日報》記者致電黃河銀行相關負責人了解情況,該人士回復稱:“具體情況不予置評,一切以法院判決為準。”
關于公司小股東的此次上訴,楊兆全認為,“黃河銀行作為新三板公司的托管機構,要嚴格遵守相關金融監管規定,遵守公司法。本案中,如果黃河銀行明知股東會決議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其本身和大股東勾結,那么這個資金扣劃行為應該是違法的,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投資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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