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
近期網傳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引起了市場關注。對于純線上模式的互聯網貸款,建章立制、明確規則很有必要,有助于加強業務審慎經營、有效防范風險。但應妥善處理好監管與創新的關系,不宜搞“一刀切”,對金融機構良性創新應繼續予以支持。
互聯網貸款未改變信貸的本質,其基于互聯網等技術,原來在線下進行的信貸業務全部遷移到線上,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趨勢。少數從業機構還存在一些粗放經營、野蠻生長的行為。如個別農村信用聯社,甚至將直銷銀行業務外包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由此類平臺經營網絡借貸業務。
2010年2月份,中國銀監會公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個人貸款管理制度。隨著形勢發展變化,《暫行辦法》的相關條款已經難以適應當下的實際情況。2017年,一份《民營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曾在市場間流傳,但后來并未正式出臺。而此次的《辦法》,則對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進行全面規范。從網傳的內容看,《辦法》涵蓋了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定義和范疇、參與資質、發放余額、授信和風控、數據與模型、聯合貸款及其額度、催收合作等多方面,對整個業務生態和經營流程進行了詳細的政策規定。
應該說,《辦法》作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將正式確立互聯網貸款的地位,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提供政策依據,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貸款業務長期健康發展。《辦法》明確互聯網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應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數據、不得與無資質的平臺共同出資放貸、不得進行暴力催收等,針對性較強,有助于減少互聯網貸款發展過程中的一些亂象,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但是,《辦法》的部分內容值得商榷,一些過于嚴苛的條款引發了行業普遍擔憂。尤其是其中關于聯合貸款額度的規定,即“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于70%。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余額的50%;接受客戶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互聯網貸款余額的30%。”此外,關于聯合貸款屬地化比例的規定,即“向外省客戶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總余額的20%”,也備受關注。如果這兩條規定真正落地施行,那對于已經開展聯合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對于受益于此模式的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和消費者來說,都將帶來較大影響。
2015年1月4日,在李克強總理見證下,深圳前海微眾銀行發放了第一筆貸款。而商業銀行聯合貸款模式,正是發端于深圳前海微眾銀行、浙江網商銀行、四川新網銀行等這一批基于互聯網運營的民營銀行。這些具有前瞻意識和科技能力較強的互聯網銀行,與上海銀行、南京銀行等一批主流城商行、農商行不謀而合,通過按比例聯合出資、各自多重風控、風險各擔的創新模式,直接面向個人消費者(一般是30萬元以內)和小微企業(一般是100萬元以內)提供在線信貸服務。此種模式下的聯合貸款,是互聯網貸款的重要方式,一般呈現出一鍵獲取、隨借隨還、小額分散、使用高頻的服務特點。根據公開資料,目前微眾銀行通過該模式,累計為超過1000萬的個人消費者提供近10000億元信用貸款;網商銀行則通過該模式累計為超過1000萬的小微企業提供了超過20000億元信貸支持;而成立還不到兩年的新網銀行,也通過合作平臺向眾多創業者、小微企業、“三農”經濟提供更高效和低成本的信貸服務。
從實際效果看,互聯網銀行與主流銀行聯合貸款模式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務可得性,有助于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慢”等問題。這是數字普惠金融的生動實踐,是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民營經濟的具體體現。應該說,上述互聯網銀行通過自身的科技能力特別是聯網運營和連接能力,搭建起了一條條通往小微企業的“金融毛細血管”,打通金融輸血實體經濟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以往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不敢貸”“不愿貸”問題。但是民營銀行特別是互聯網銀行,普遍存在吸儲能力弱、資金成本高等困境,聯合主流商業銀行,可以獲得較為低廉的資金,從而降低給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有助于緩解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貴”問題。從初步觀察看,上述聯合貸款模式已經具備一定的商業可持續性。
與此同時,互聯網銀行這些探索和創新,在整個銀行業具有示范作用。在金融科技時代,有著超過4200家法人機構的銀行業如何適應變化、加快創新,是全國四百萬銀行人共同面對的重大課題。將聯合貸款作為切入點,商業銀行加強與互聯網銀行乃至更多的金融科技公司開放與合作,探索更多的模式,有助于加快銀行業轉型升級,提高在金融科技時代銀行業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
如果對聯合貸款模式進行過于嚴格的限制,將在一定程度上斬斷部分商業銀行向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精準輸血的渠道,也可能堵塞普通金融消費者回歸正規金融機構的大門。同時,這也將對中小銀行借助金融科技力量加快轉型升級、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產生不利影響。此外,如果簡單按照線下貸款的屬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聯網貸款,有“畫地為牢”等問題,在實踐中省外與省內客戶也難以有效區分。
今年7月底和10月底的兩次中央政治局會議,對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的經濟金融形勢和工作作出了準確判斷和重要部署,提出了“穩就業、穩金融、穩預期”等六穩要求。在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著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這一攻堅戰的背景下,出臺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聯合貸款模式進行規范,是十分必要的,但應本著“宜疏不宜堵”的思路,在聯合貸款具體額度比例、屬地化限制等細節上,盡量多地傾聽市場和行業聲音,廣泛地征求各方意見。
筆者建議:一是實施差異化監管。不搞“一刀切”,區別對待金融機構和無資質平臺、互聯網銀行和其他銀行。如對互聯網銀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鼓勵繼續探索。二是建立負面清單。參照互聯網貸款實際運行情況和效果,抓住牛鼻子建立負面清單,實施“精準拆彈”,把握好力度和節奏,避免給市場帶來過多沖擊。三是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明確內外部統一建設標準,整合內外部數據資源,拔掉“信息煙囪”,打通“信息孤島”,為互聯網貸款發展提供更好支持。
總之,監管部門在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需要將良性金融創新與“偽創新”區分開來,更好地保護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的積極性,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效率不斷提升。金融機構要深刻理解監管部門各項措施的精神實質和總體要求,妥善處理好金融創新與合規經營的關系。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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