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向杲 楊潔
據銀保監會官網11月17日消息,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外部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強化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為目的,優化信息披露方式,強化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順應互聯網技術應用的趨勢,方便保險消費者快速獲取產品關鍵有效的信息。以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為導向,強化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盡義務,加大對各類信息披露違規事件的問責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違規成本。
就市場頗為關注的轉保現象,《辦法》明確,對購買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致,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轉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戶了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發生誘導轉保等不利于客戶利益的行為。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確認客戶知悉對現有產品轉保需承擔因退保或保單失效而產生的相關利益損失;確認客戶知悉因轉保后年齡、健康狀況等變化可能導致新產品保障范圍的調整;確認客戶知悉因轉保后的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等變化導致相關費用的調整;確認客戶對轉保后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等產品信息充分知情;確認客戶知悉轉保后新產品中的時間期限或需重新計算,例如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的等待期、自殺或不可抗辯條款的起算時間等。
此外,就險企關注的停售事宜,《辦法》提到,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自決定停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止銷售產品的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后續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
就消費者關注的保險產品透明度,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要求,保險產品的費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全表首次作為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動公開。產品費率和產品現金價值作為產品的重要信息,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公開披露有利于消費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險產品信息,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促使保險公司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從國際經驗看,披露產品費率、現金價值等信息,也有經驗可循。
信息披露管理方面也更為嚴格,《辦法》要求,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可以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但應當報經總公司批準。除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
《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事務。保險公司負責產品信息披露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產品信息披露的部門負責人員對產品信息披露承擔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承擔責任。
“我們在《辦法》制定過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關于印發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通知》,對不同設計類型的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要求進行重新梳理并細化,以便消費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險產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費者更好的選擇保險產品。”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編輯 田鵬 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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