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劉敬元
在信托風險資產處置中,信托保障基金逐步介入發揮作用。
據證券時報記者梳理,超過10家信托公司在2021年年報中透露與信保基金公司合作的信息,涉及流動性支持業務、資產收購業務等。實踐中,或有更多信托公司已與信保基金等專業機構合作,以處置部分風險資產。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表示,近年與信保基金公司和AMC機構接觸增多,這些機構都愿意主動與信托公司接洽流動性、資產處置等方面需求。目前這些專業機構比較繁忙,一方面信托公司資產中有一部分適合它們來處理,另一方面它們還介入了一些問題公司的整體診斷和處置,未來信保基金公司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流動性支持越來越常見
據2021年年報披露的信息,多家信托公司向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信保基金公司”)申請了流動性支持。
比如,金谷信托披露,2021年6月28日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金谷信托向信保基金公司申請不超過5億元流動性支持,提請中國信達提供擔保”的議案;2021年8月25日,中糧信托董事會會議形成多項決議,其中包括關于向信保基金公司申請授信的議案。此外,北方信托、天津信托、中誠信托等也提及,與信保基金公司開展了流動性支持或融資合作。
向信保基金公司申請流動性支持,是信托公司越來越常見的行為,特別是自2019年開始,相關消息明顯增多。較受關注的是,2019年5月民生信托被曝向信保基金公司申請7億元的流動性支持資金,且由其股東提供擔保。彼時,民生信托稱,信保基金向民生信托提供流動性支持,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正常資金融通行為,屬于信保基金的日常經營范圍。另據公開信息,愛建信托、長安信托、陜國投、江蘇國信等都獲得過信保基金公司流動性支持。
根據《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信保基金公司作為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使用保障基金的情形包括“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
信保基金公司官網披露,截至2021年末,信托保障基金資產總額1467.03億元,2021年全年通過保障基金和資本金項下業務向信托行業合計提供742.44億元資金支持。
業務合作模式越來越多
近年,信保基金公司介入信托公司的方式不限于流動性支持,雙方合作模式在逐步增加。比如,資產收購業務、反委托收購業務、買斷式收購業務等。
中航信托2021年年報顯示,該公司2021年將發行的某信托計劃的底層資產轉讓給信保基金公司,轉讓價款41016萬元。同時,信保基金公司委托該公司對底層資產進行管理和清收。
多家信托公司董事會2021年審議通過的議案中,也透露出與信保基金公司業務合作的信息。
在資產收購業務方面,中誠信托與信保基金公司繼續開展存量資產收購業務,北方信托則申請信保基金公司開展流動性支持業務和資產收購業務。
除了資產收購業務,也有信托公司提到反委托收購和買斷式收購業務。比如,外貿信托與信保基金公司開展反委托收購及買斷式收購業務;天津信托與信保基金公司擴大合作、繼續開展流動性支持和反委托收購業務等。
此外,建信信托、華潤信托、上海信托等也在2021年年報中提及,董事會批準與信保基金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或增加與信保基金公司業務合作類型;英大信托董事會則批準與專業機構開展業務合作。
信保基金公司年初工作會議提出的今年重點工作中,包括了協同增強行業流動性支持功能,著力提升風險資產收購處置專業能力。據披露,2021年6月信保基金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進一步加強信托業風險資產的處置合作。
系列政策推動合作深化
信托公司增加與信保基金公司業務合作背后,是監管部門對信托風險資產處置出臺的系列政策。
去年4月底,銀保監會下發《關于推進信托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明確信托業風險資產處置,可以與信托保障基金、AMC和地方AMC等專業機構合作,探索多種模式、以更加市場化的方式進行。
所謂多種模式,包括向專業機構直接轉讓資產、向特殊目的載體轉讓資產、委托專業機構處置資產、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購等。此外,還有其他合作模式,比如專業機構批量買斷信托業風險資產包,并通過批量轉讓、證券化、財務重組或管理重組等方式進行后續處置。
目前,監管部門正推動改革信托保障基金機制,擬將風險處置和流動性支持功能分開。今年2月,銀保監會就《信托業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明確了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其中,流動性互助基金主要發揮信托業流動性調劑功能。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過階段性持股、設立過橋機構等方式參與信托公司風險處置。兩類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銷或破產清算的信托公司。
除信保基金外,AMC機構也是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力量。近日,銀保監會下發的《關于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指導意見》提到,資產管理公司要加大對中小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力度。相關金融機構可以將下列風險資產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涉及債委會項目;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本金或利息等權益已逾期90天以上;債務人在公開市場發債已出現違約;因疫情影響延期還本付息后再次出現逾期的資產或相關抵債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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