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張安
11月16日晚間,為加強信托公司差異化監管,在監管評級中體現新的監管標準和導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并發布《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監管評級組織實施、系統性影響評估、分類監管和附則,對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進行規范。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評級全部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評級對應分級分類監管,具有十分明顯的聯動性和同步性。”國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院長邢成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今后在評級分類的基礎上,對六類不同級別的信托機構要實行分類監管和差異化監管。不同級別的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展業領域和創新資質都會有所不同。”
業務轉型權重是一大亮點
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級至6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監管程度越高。
邢成表示,評級結果分為六個級別,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增加了業務轉型的權重,這對于當前信托業在新分類監管背景下加速業務轉型,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和清晰的政策導向。
《辦法》明確,若信托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多次或大量開展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監管套利的通道業務;多次向不合格投資者銷售信托產品;向信托產品投資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諾函;新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違反資管新規要求對信托產品進行剛性兌付;違規從事未經批準的業務等6種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將其初評結果下調一個級別。
若信托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故意向監管機構隱瞞重大事項或問題,造成嚴重后果;多次或大量開展違規關聯交易,導致公司資產被占用,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發生重大涉刑案件,引發重大業務風險或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監管機構應將其初評結果下調兩個級別。但對自查發現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信托公司,可只下調一個級別。
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托業資深專家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整體來看,監管評級的核心手段是通過對高風險信托機構給予更多監管,引導信托公司合規展業,充分認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邢成則表示,《辦法》體現出旗幟鮮明的“獎優罰劣”原則。根據不同的評級分類標準,監管費用的標準以及繳納信保基金的標準也是差異化的,這也是《辦法》聯動性的一個重要體現。
鼓勵公司強化資本實力
《辦法》明確,信托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可調增其初評得分,包括:持續正常經營的公司,公司注冊資本增加10%(含)以上;協助監管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上述信托業資深專家表示,增加注冊資本增調評級的設置,有利于引導股東不斷增加對信托公司的資本投入,有利于強化風險承擔能力和凈資本實力。同時,有助于夯實凈資產的真實性和抗風險能力。
有業內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增設的兩項加分項,特別是增資,傳遞出監管部門希望信托公司做大資本,增強風險抵御能力的信號。而下調項多為監管部門突出禁止事項,反映了監管對相關事項容忍度的下降。
“此前曾有多家信托公司在風險爆發前的評級很高,背后原因是信托公司財務數據失真。”某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在規范和確保信托公司財務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方面有了明確要求。
《辦法》明確,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和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可根據行業風險特征和業務復雜程度,每年適當調整評估要素和各要素具體權重。評估總分在85分以上(含)的為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
用益信托研究員喻智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針對業務規模較大信的托公司將會投入更多的監管關注,促使其穩健經營。頭部信托公司即使評分比較高,需要面對的監管檢查也會相對較多,可直接地強化頭部公司的受托人責任和合規意識。
邢成認為,總體來看,一方面,《辦法》對于信托資產規模超過一定標準的要加強監管,重點監管,貼身監管,使之“大而優”“大而強”;另一方面,鼓勵信托公司走內涵式發展道路,更多的機構逐漸成為“小而美”“專而精”有特色的差異化資產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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