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0月31日消息,證監會日前出具三項警示函監管措施決定,包括《關于對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關于對劉博、王作維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均針對恒安嘉新科創板IPO注冊事項。分析人士表示,這是科創板首個IPO注冊失敗的案例。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恒安嘉新于2018年12月28日、29日簽訂,并于當年簽署驗收報告的4個重大合同(合計金額15,859.76萬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開具發票,恒安嘉新將上述4個合同收入確認在2018年。在上交所審核過程中,恒安嘉新以謹慎性為由,對上述4個合同收入確認時點進行調整,調整為滿足合同約定并且主要經濟利益已經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確認收入。據此,恒安嘉新相應調減2018年主營收入13682.84萬元,調減凈利潤7827.17萬元,扣非后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由調整前的8732.99萬元變為調整后的905.82萬元,調減金額占扣非前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的89.63%。發行人對上述4個重大合同相關收入確認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證監會表示,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恒安嘉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此外,證監會表示,恒安嘉新保薦代表人劉博、王作維未能勤勉盡責履行保薦義務,不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證監會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恒安嘉新保薦人(主承銷商)中信建投未能勤勉盡責履行保薦義務,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信建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證監會網站于8月30日發布了《關于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決定》。證監會指出,發行人將該會計差錯更正認定為特殊會計處理事項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發行人存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和內控缺失的情形;發行人未按招股說明書的要求對上述前期會計差錯更正事項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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