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我國也要專門出臺《舉報人保護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熊錦秋
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中上協”2020年年會暨第二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上表示,要推動監管轉型,繼續加大“有獎舉報”力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筆者對此極為認同,應進一步強化對證券市場舉報人的獎勵和保護力度。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雖然其中規定的檢舉對象主要是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但事實上遠不止于此。《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等報案或舉報。顯然,舉報對象絕不局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董監高等違法行為人,都可作為舉報對象。
為了獲取巨大不法利益、同時規避相關法律責任,不法分子在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手段往往極為隱蔽,證監部門作為外部監管者,很多時候很難獲取這些違法違規線索。然而違法主體的內部人員,或者他們的商業伙伴等,卻有知曉這些違法違規信息的優勢。要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監管轉型,就必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充分引導內部知情人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這是對監管資源匱乏的一個有力補充。且由于有獎舉報制度的存在,也將由此形成一種無處不在的社會監督,違法者也將擔心被內部人舉報,某種程度上或不敢再胡作非為。
2014年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一般按罰沒款金額的1%對舉報人進行獎勵、不超10萬元,舉報重大案件最高獎勵不超30萬元。這個舉報獎勵力度似乎太小,面對可能由舉報而引發的報復,甚至還可能帶來人身安全威脅,這點錢對舉報者來說或無足輕重。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規定,對100萬美元以上罰沒款的舉報人支付罰沒款的10%到30%作為獎金。筆者建議A股市場也可大致參照這個比例執行,同時可規定獎勵金額最高不超1億元。
舉報人獲得獎勵之后,如果遭遇打擊報復,這將讓舉報人有后顧之憂。《暫行規定》對“舉報信息的保密與管理”有嚴格要求,對造成舉報信息泄露的人員,將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凡事難免萬一,假若舉報人信息遭到泄露,或者違法違規者可直接猜到舉報人是誰,舉報人很可能遭到原雇主單位解雇等報復,如果舉報者獲得舉報獎勵,飯碗卻丟了,同樣得不償失。因此,加強對舉報人的就業權利、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配套保護,或許比獎金還更為重要。
美國這方面有《吹口哨人保護法》,禁止對舉報人實施報復性人事行為,包括不利處分、重大人事改變等。同時,針對舉報財務舞弊等行為,在《薩班斯法案》第806節規定了“保護提供欺詐證據的公眾公司的雇員”的內容,公司、公司代表人等都不能因為雇員采取合法舉報行為,而解雇、降職、停職、威脅、騷擾或以其他方式在雇傭關系中歧視雇員。
建議我國也要專門出臺《舉報人保護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保護對象包括所有的合法舉報者,不僅僅是證券市場的舉報人。另外,針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也要在新證券法基礎上,比照《薩班斯法案》專門立法,不妨稱之為《打擊公司財務造假法》,其中自然也要規定對舉報人的獎勵和保護措施,由此形成憲法—舉報人保護法—各領域舉報人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同時應規定,舉報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向監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等部門舉報,不能通過自媒體或其他媒體舉報,因為假若舉報不實,可能引發股價大幅波動,由此損害股民利益。
(作者系資本市場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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