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企業發行上市,關鍵不在數量,而應通過先行先試,取得制度創新成果,然后再將此成果推廣到整個市場。
目前試點創新企業股票、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等制度規則基本出臺完畢。證監會負責人表示,此次創新試點工作強調好中選優,選擇少數企業作為試點,重在制度建設,不追求數量、規模。筆者認為,先選擇個別創新企業進行試點,打牢制度基礎后再穩步推進,這是審慎做法。
試點創新企業在發行上市交易等方面,有一系列制度創新,有創新就可能有漏洞,這些需要經過時間和實踐才能發現。而目前有資格納入試點的創新企業,一般都是較大型企業,發行募資往往幾十億甚至幾百億元,這些都決定了不能隨便通過大量案例的試錯來逐漸完善制度,而必須在將制度漏洞基本封堵的基礎上,才能擴大試點。
試點創新企業在發行上市等方面的制度創新,將來還可予以固化并在整個市場予以推廣。第一個有可能取得突破并予推廣的創新點,就是虧損企業也可上市。《股票首發辦法》特別明確了虧損創新試點企業也可IPO,與此相配套,其退市規則也有特點,比如按上交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第十條,認定境內創新公司股票是否觸發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時,相關會計年度從公司股票上市后首個完整會計年度起算。也就是說,試點企業上市前與上市后的虧損年份不連續計算,當然上市后連虧四年同樣終止上市。
這里面有個問題,就是滬深市場以及投資者,到底能承受多大虧損體量的創新企業上市。創新企業只顧燒錢鋪攤子,先虧損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元,由此債權人、銀行處于高度風險中,然后在滬深市場發行股票或CDR,風險可能再轉嫁到境內投資者。當然,對于發行CDR的,境外市場也發行了基礎證券,境外投資者也有投資,但不能以此作為境內投資者就可承受此類風險的佐證。因此,雖可允許虧損企業上市,但對虧損體量應設限,若是天量虧損,將來多年盈利也難以扳本,投資者幾無勝算。
第二個可能取得突破并予推廣的創新點,就是詢價制度。2006年詢價制度實施以來,人情報價、串通報價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再后來一些詢價對象以募集資金量或市盈率來倒算報價,可以說目前境內市場還缺乏真正有定價能力的詢價對象。此次監管部門將要求參與詢價的專業機構投資者必須出具研究報告,并強調詢價機構應增強責任意識,這些制度創新應有一定效果。當然筆者認為僅此還不夠,還需從基金治理制度等基礎層面,來推動基金公司等真正擔負起信托責任,否則,拿投資者的錢不當錢、人情報價現象就難根治。
第三個可能取得突破并予推廣的創新點,就是抑制炒新制度。此次上交所為防范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出現非理性投機炒作,明確提出要防止游資大戶通過連續拉漲停等異常交易手法,要防止在上市初期漲停板打開后出現新一輪投機炒作,可以說這恰當總結了當前A股市場炒新和題材概念炒作的主要手法,也即主力通過兇悍操作讓新股短期連續大漲,誘導投資者把股票內在價值拋到九霄云外、而只顧其投機價值,今后,抑制創新企業股票或CDR高舉高打式炒作的措施,也可推廣到整個市場來用。當然,在筆者看來,這其中很可能涉嫌市場操縱,唯有從市場操縱角度予以嚴厲打擊,才能遏制此類炒作歪風。
推動試點創新企業股票、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其著眼點不應局限于為投資者拓寬投資路徑,若倉促爭搶優質上市資源,制度準備不足可能讓投資者付出代價。事實上,目前投資者要投資創新企業以及其他紅籌股,只要開通港股等境外賬戶就可辦到,有的甚至只需開通港股通賬戶即可,通過CDR等創新渠道,反而增加不少中介成本;而且,除了美國存托憑證發展較好之外,其他市場的存托憑證家數都不多,香港主板的存托憑證只有三兩只,CDR或不宜作為主流品種來發展。
總之,推動試點創新企業發行上市,關鍵不在數量,而應通過先行先試,取得制度創新成果,然后再將此成果推廣到整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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