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區域性股權市場是服務中小微企業的重要金融場所,對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在發展中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問題為:
一是股權登記托管的問題。區域性股權市場與工商系統的銜接雖有機制,但并不完善,掛牌企業股權數量的增減和持有人的變化,與工商系統并不能完全保持一致,容易導致股權登記托管的情況與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現差異,從而導致股權重復質押、重復轉讓、非權利有轉讓等風險隱患。
二是自律監管的問題。區域性股權市場對掛牌企業的監管力度不大,對企業的約束力不強,掛牌企業違反自律規則的成本也較低,中心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警示、暫停發行和轉讓、終止掛牌,對企業的影響不大。
三是中介機構的專業性問題。專業的中介機構如券商、具備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收費均較高,企業為降低成本,多聘請更低層級的投資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這些機構的專業性相對較低,規范培育的強度較小。
四是地方政府缺乏相關的政策指導問題。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出臺了鼓勵掛牌的政策,主要為現金、稅收方面的補助,對于企業融資、擔保、投資的政策主要由各省財政廳、科技局等有關部門下發,尚未針對區域市場掛牌企業出臺有關的政策。國辦發〔2017〕11號文件明確了“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
五是運營機構的金融身份問題。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在銀行的存款只能按一般工商企業活期存款利率計,遠低于金融企業的同業存放利率,融資時又不能享受“上海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此外,運營機構在稅收優惠、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抵押、財務監督等方面都不能享受金融機構的待遇,融資成本偏高,稅賦偏重、運營成本高企,在服務小微、服務三農、發展普惠金融等方面受到限制。
六是融資功能發揮問題。區域股權市場服務對象是中小微企業,而中小企業恰恰成立時間短、規范程度弱、缺乏有效增信,融資風險較高,影響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參與。
七是多層次市場銜接問題。由于區域性股權市場與新三板之間的轉板機制尚未落實,難以吸引優質企業。國家提出“將區域市場納入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和“研究建立轉板機制”,但后續未出臺實施辦法,區域市場與交易所間無有效對接機制,影響優質企業掛牌意愿。
八是綜合運用平臺建設問題。國家規定了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但實踐過程中地方政府落實難,市各級政府扶持小微企業政策比較分散,如引導基金投資、科技創新補貼和融資貼息等,中心作為政策綜合運用平臺功能未實現。
針對以上突出問題,更好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服務地方實體經濟能力,現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是建議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力量并在證監會打非局加掛“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部”牌子,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及信息報送工作。在此基礎上,根據區域性股權市場特色及發展需要,建立區別于場內市場的,有針對性的監管體系,避免簡單照搬場內市場監管體系,防止監管過度。
二是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有序銜接機制,在國家層面進行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先掛牌,后上市”的培育對接機制,鼓勵擬申請到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掛牌上市的公司,先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培育,使區域性股權市場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發揮更好的基礎和補充作用。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育苗功能,加快企業培育、改制、掛牌及上市一體化進程,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有序銜接機制已迫在眉睫。
三是建議以適當方式指導、鼓勵地方政府出臺扶持小微掛牌企業的貼息、擔保、投資等扶持政策,引導優質企業掛牌,推動掛牌企業通過市場化綜合服務得到融資扶持的目的;推動地方政府設立擔保、投資類引導基金,充分發揮金融要素聚集優勢,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撬動更多社會資本及金融機構以債權或股權的方式投資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四是建議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為金融機構,在《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中增加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強證監會、地方政府與人民銀行對市場的協調監管。
五是推動全國各省級政府落實將區域性股權市場打造成為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的舉措。同時,加強市場監管,嚴禁其他市場主體從事私募股票、可轉債等類似金融產品發行工作,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唯一合法性,堅決維護市場秩序。
六是推動全國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當地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工商登記系統對接和信息交換機制,明確分工協作,共同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登記管理及服務工作。
七是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以區域性股權市場為抓手,促進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精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建議分配一定的擔保基金,用于掛牌企業融資,優先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拓寬融資渠道。引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扶持的中小微企業進入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
八是為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建議對區域性股權市場投資者實行稅收優惠,即個人持有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公司的股票或股權,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直接由掛牌公司計算并代扣代繳稅款。
(作者系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研究人士、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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