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改革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相信中國會有更多的稅收來源。
喬新生
國家稅收征管機關對一些公眾人物實施稅收調查公開處罰很有必要,但在經濟形勢不明朗的大背景下,必須考慮到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問題,盡快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稅收征管不會竭澤而漁。
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施分稅制,進入本世紀,政府強化了稅收監管,頒布實施稅收征管法,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由于稅收結構不合理,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出現了非常特殊的現象。
首先,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平衡,一些企業經營者將個人所得稅轉化為企業所得,以減少納稅義務,增加自己的收入。
我國實行累進制個人所得稅制度,個人所得稅率最高45%。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所得稅只有35%左右,為了鼓勵企業發展特別是中小企業快速發展,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政策,這些政策疊加在一起,使得企業稅收負擔減少5%到10%左右。這種特殊的稅收結構,讓一些經營者把個人所得轉化為企業所得,把自己日常開支轉化為企業成本,以此來規避國家的稅收政策。經過所謂“稅收籌劃”,一些億萬富豪納稅額,甚至低于工薪階層的納稅額,如果這種現象持續下去,會導致稅源流失。
其次,我國實行典型的間接稅制度,企業是納稅主體,企業可以通過產品和服務定價,將自己承擔的稅收義務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時候,不需要另外繳納消費稅。
這樣的稅收結構符合實際情況,但如果企業的經營者通過虛增成本或者轉移利潤的方式,規避國家的稅收政策,那么企業納稅額就會減少。如果我國上市公司或者一些大型企業,通過關聯交易,增加虧損,或者通過資本運作,人為地造成虧損,那么,國家稅收將會大面積流失。
第三,一些學者認為,間接稅征稅成本高,建議盡快實行直接稅收制度,也就是通過增加財產稅和所得稅,解決稅收征管中出現的“跑冒滴漏”問題。他們認為,直接稅收制度還可以讓納稅人清楚看到自己納稅額,有利于解決公民權利義務不對稱問題。
筆者認為,這樣的思路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盲目東施效顰,我國稅收紊亂現象將會非常明顯。
目前稅制一方面讓企業成為納稅主體,另一方面又通過各種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整體看我國企業稅收負擔仍然相對較重,解決這個問題根本出路就在于,大幅度降低我國稅率,而這又可能導致國家財政赤字增加。解決問題的終極方式是,精兵簡政,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建設數字政府,大幅度減少政府工作人員,削減公共開支。
第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提出了許多稅收優惠條件,一些地方甚至采取“核定征收”政策。這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有效措施,但《稅收征管法》規定,核定征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只有在依法不需要設置賬簿,或者應當設置但是沒有設置賬簿的企業才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帶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變成了優惠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對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目的是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這種現象,國家立法機關應當高度重視。
筆者建議,如果實行核定征收有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那么,可以規定規模以下企業或者規模以上企業中的一部分,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必須一視同仁,公開征收,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出現權錢交易腐敗現象。如果條件許可,可以在一些實驗區實行財政包干制度,在這些地區對中小企業實行核定征收。這樣既可減輕企業負擔又可減少征管成本。
客觀講,許多中小企業之所以能夠生存發展,就是因為他們通過各種方式規避納稅義務。如果全國聯網,對中小企業實行稅收征管,那么,許多中小企業只能關門倒閉。
解決問題的方案是,財政包干,允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中小企業的納稅政策,允許一些地方政府核定征稅。這樣做可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可以幫助許多中小企業擺脫眼前的困難。
如今許多中小企業抱怨,“辛辛苦苦一年半,完全是給國家干”。企業納稅之后所剩無幾,企業經營者缺乏經營積極性。通過改革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相信中國會有更多的稅收來源。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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