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6月6日,證監會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等9份文件,對境內投資者保護作出了基礎性的安排,尤其在解禁減持等方面提出要求。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經濟學副教授黨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引入多方位的投資者保護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境內外投資者同股同權,有利于提升投資者信心。
分析人士認為,由于存托憑證的基礎證券是在海外上市的,對于投資者來說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本次《辦法》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資者保護措施,對這些問題進行了相關的規定。
按照《辦法》,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存托憑證的其他投資者減持其持有的境內存托憑證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規定。
對于此次創新企業試點,在平等對待境內外投資者的總體原則下,證監會要求發行主體不得有任何實質性損害境內投資者權益的特殊安排和行為,對于試點企業提出了五方面投資者保護要求:一是在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情況下,試點企業應當確保境內投資者獲得與境外投資者相當的賠償。二是為了加強對尚未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強化其對投資者的責任意識,在試點企業實現盈利前,上述人員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三是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確保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股票持有人相當。四是為了確保存托憑證基礎財產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有效隔離,不得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違背受托義務侵占存托憑證基礎財產。五是要求存托協議明確約定因存托憑證發生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由境內法院管轄。
黨印認為,對于尚未盈利企業,投資者要關注其行業特點、公司治理和財務績效,謹慎選擇投資對象。目前監管部門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高管在企業盈利前,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為防止企業剛剛盈利,上述群體就減持股票,監管部門可考慮提高減持的條件,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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