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楠
2018年5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決定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烯碳”或“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根據《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深交所提示投資者應高度關注即將摘牌公司的投資風險,切莫隨意買入;同時提示公司應當及時做好相關工作,以確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后的四十五個交易日內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轉讓,保障投資者權益。
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投資者可通過合法途徑,理性主張股東權利。現行制度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利提供了多項途徑。一是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公司股東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二是股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股東權利。
另外,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如果滿足重新上市條件,可以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一是已退市公司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分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審計意見、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盈利、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現金流量、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最近三年公司主營業務等方面的要求。二是申請重新上市的時間間隔條件。根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規定,公司股票退市后如申請重新上市,應在其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屆滿12個月后申請。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基礎性制度,對于凈化市場環境、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優勝劣汰、完善市場機制意義重大。在中國證監會的努力和推動下,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資本市場已基本建立了多元化、市場化的退市指標體系和嚴格、穩定的退市實施機制,逐步實現了退市的“常態化、法制化、市場化”,市場參與主體對退市制度的理解和共識也得到很大提升。退市制度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制度,投資者也需尊重市場規則。
下一步,深交所將一方面嚴把退市執行關,對觸及退市條件的公司“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制度,優化財務類和市場類退市指標體系,對持續經營能力存疑或存在重大不確定事項的高風險公司加大風險警示力度,不斷夯實制度基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深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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