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上交所于上周末正式發布實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下稱《回購細則》)。針對此前市場擔憂的已回購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是否會暗藏套利空間、是否可能成為掩護特定主體減持、“割韭菜”的工具,如何防范“忽悠式回購”等問題,《回購細則》作出回應,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增加了多項限定條件,構建了市場約束和監管介入相結合的雙重預防機制,從而保障股份回購制度的預期市場功能的健康發揮。
增強對出售已回購股份約束機制
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而回購的股份可以在一定條件和程序下在二級市場出售,是股份回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但也是市場和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反饋意見擔心該做法暗藏套利空間,會造成公司低買高賣,滋生操縱股價、炒股盈利等問題。
中國證券報記者注意到,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為了防范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不當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上交所《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對公司通過二級市場出售已回購股份已經做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具體包括持有期屆滿6個月、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減持、每日減持數量限制、減持價格申報限制及預披露等5項要求。而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在征求意見稿基礎上,又新增4項減持約束措施,從多個維度作出更嚴格的約束:一是要求做到“有言在先”,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回購的股份,擬用于未來集中競價出售的,公司必須在披露回購方案時就予以明確,否則此后不得再變更用于出售;二是將已回購股份減持前的持有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三是參照減持新規控制減持節奏,要求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以減少對二級市場的沖擊;四是要求公司將減持所得的資金用于公司主營業務。
防范和杜絕“忽悠式”回購
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等特殊股東能否在回購期間減持,也是市場和投資者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反饋意見質疑回購制度可能成為掩護特定主體減持、“割韭菜”的工具,認為應擴大公司回購期間股份減持的受限主體范圍,不應允許公司邊回購而其股東邊減持。
對此,相關業內人士表示,若完全限制相關股東在所有回購情形的回購期間減持,不僅會打擊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其實,上交所在征求意見稿中為防止回購為大股東減持“抬轎子”,已經有所安排。首先,明確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關于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其次,公司因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進行股份回購的,上述特定主體不得在回購期間減持本公司股份。
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又從信息披露方面進一步強化特定股東減持的相關要求:一是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回購的,考慮到回購事項首次披露時即可能對股價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將對上述特定主體限制減持的時點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購事項時;二是進一步強化包括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在回購期間的減持披露義務,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時,一并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提議人、持股5%以上股東問詢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并根據回復充分提示減持風險。
據悉,在征求意見中,有部分反饋意見指出,由于資本市場瞬息萬變、外部環境不斷變動,可能導致公司披露的回購用途發生重大變化,建議明確允許公司變更回購股份用途,增加靈活性。上交所表示,考慮到公司法修改決定將已回購股份的持有延長到3年,上市公司變更已回購股份用途確有客觀需要,因此《回購細則》允許公司確有正當事由的,可以按規定對回購方案相關內容進行變更。但也有必要加強規范和監管,避免隨意變更或者終止產生不利影響,防范和杜絕“忽悠式”回購。
為此,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增加了變更回購股份用途的“負面清單”。具體包括:一是回購股份擬用于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二是回購股份擬用于未來出售的,應當在一開始即予以明確并披露,否則不得出售。上交所表示,后續將在規則執行過程中,對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方案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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