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杜雨萌:為提高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便于中介機構履職盡責,近日證監會發布《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本報今日聚焦“IPO審核50條”,分別從關聯交易、股權質押、3年鎖定期和影視行業收入確認四方面,采訪專家予以解讀。
■本報記者 左永剛
近日,證監會發布50條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其中,作為擬IPO企業被否的重要原因——關聯交易也有相關解答。證監會明確中介機構應對企業關聯交易進行核查,企業需要進行充分披露。如果擬IPO企業關聯交易超過收入30%,還需要披露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情形。
目前,擬IPO企業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關聯交易情況。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僅2018年就有43家擬IPO因涉及關聯交易或業務獨立性存疑而被否,占比約為73%(包括關聯交易是被否原因之一和同時存在多種原因情況),而2018年全年有59家企業被否。
“關聯交易很容易造假,引起虛增收入等現象,因此要求存在關聯交易情況的企業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充分性,這是凈化市場、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的必要措施。”一位第三方財務顧問公司研究人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分析稱。
此次證監會發布50條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明確,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尊重企業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確實有必要的經營行為,關于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關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核查等四方面信息。
對于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上述解答提出一項30%的分界線,即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發行人相應指標的比例較高(如達到30%)的,擬IPO企業應結合相關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利潤總額合理性等,充分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發行人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對發行人利益輸送的情形;此外,發行人還應披露未來減少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其實只要存在關聯交易,就必須充分披露,之所以強化30%這一分界線,要求企業披露是否存在利益輸送,這一方面是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另一方面,30%的分界線基本可以揭示擬IPO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是來自單一公司。”有券商投行部人士向記者分析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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