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姜楠
為明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納入滬港通、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的具體安排,持續優化完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已經兩家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根據新規,“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股票屬于‘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且不屬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規定范圍的,在首次納入港股通股票時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在聯交所上市滿6個月及其后20個港股交易日;(二)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當日)中的港股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幣200億元;(三)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當日)港股總成交額不低于港幣60億元;(四)上市以來股票發行人和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未因違反聯交所對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企業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資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規定,而受到聯交所公開指責、其他公開制裁或者觸發不同投票權終止情形;(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為配合上述規則修改,上交所、深交所分別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進行了修訂,新增關于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權安排的相關風險提示,現予發布。
新修訂的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自10月28日起實施。對于新申請開通港股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充分告知其有關風險,并要求其簽署包含修訂后必備條款的風險揭示書;對于已經開通港股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補充揭示相關風險。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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