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修訂后的證券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就各方普遍關注的諸多熱點問題,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證券法修訂通過后,證監會的主要任務就是把法律學習好、落實好,尤其要把握好證券法施行的開局之年,將2020年作為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年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推進年。
易會滿表示,證監會將抓緊制定、修改相關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新證券法落地實施,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大量的配套規定,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法規體系。這項工作已經開展,要借證券法修訂實施這一契機,對資本市場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清理完善。
同時,證監會還將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的協作配合,提高工作合力,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證券違法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支持配合司法機關開展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工作,并與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市場主體的誠信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作用。
十方面調整夯實法律基礎
易會滿介紹說,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總結起來主要有十個方面,包括對證券發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取消多項行政許可;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職責履行;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擴大證券法適用范圍,增加存托憑證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管產品寫入證券法等。
他指出,在這些修改中,有幾項內容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也是本次修法的重點、亮點。一是對證券發行注冊制度作了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二是顯著提升證券違法違規成本。三是著重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新證券法的施行,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易會滿表示。
一是為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明確了方向。證券法修訂完善本身就夯實了諸多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并對制定相應的配套行政法規和監管規章、規則作出了必要的授權。
二是為全面推進以注冊制為龍頭的資本市場改革提供了堅強的法制保障。新證券法考慮到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過程,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平穩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空間。在注冊制全面推開之前,根據上述法律授權,部分板塊、證券品種的公開發行,還將會依國務院安排,繼續按照修改前的證券法規定實行核準制。
三是有利于進一步改善資本市場生態環境。新證券法通過頂層制度設計,厘清了不同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邊界,有利于促進市場各方歸位盡責,進一步樹立守法誠信的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逐步形成市場參與者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促進的良性市場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威懾。
四是有助于強化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發揮。新證券法不僅通過確立證券發行注冊制,完善股票、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制度來方便優質企業高效融資;還通過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引導資源向更有利于實體經濟發展的方向流動。
五是大力加強投資者保護,有利于增強市場信心。新證券法為投資者保護建立了多項新制度,重點解決中小投資者信息來源不對稱、“聲音小”、維權貴、救濟難等問題。
市場參與各方
“對標”更高法律要求
新證券法的實施,對發行人、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易會滿表示,對于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注意三方面新要求:一是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特別是強調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二是違法違規的責任更重,不但要承擔嚴厲的行政處罰,還要承擔欺詐發行、虛假信披等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到失信懲戒約束,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法人治理的規范更嚴,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必須約束好自己的行為。
對于證券公司,新證券法加大了對證券業務活動的監管,一方面明確要求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證券公司的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另一方面壓實了承銷商的核查責任。同時,進一步厘清了證券公司資管業務的法律性質和法律適用。另外,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明確規定在發行人信披違法時,保薦人、承銷證券公司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也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證券服務機構,新證券法統一對除投資咨詢機構以外的服務機構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同時加強事后的違法責任追究。其中,對于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的,除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十倍罰款外,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行政處罰。
對于投資者,新證券法在重申風險自擔原則以促進理性投資的基礎上,一是進一步強化了證券賬戶實名制;二是完善了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規定,為證券交易活動進一步劃定法律紅線;三是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鼓勵投資者充分運用好法律賦予的手段,依法維權。
證監會監管職責
定位清晰
針對新證券法對證券監管機構作出哪些新規定,易會滿表示,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定位。修訂后的證券法新增了證監會“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職責要求。
二是豐富了證監會的執法措施手段。針對證券違法行為的復雜性、重大性和廣泛性,賦予監管機構一些即時、有效的執法措施手段,如規定了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而采取監管措施的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完善了違法資金、證券的凍結、查封制度;完善了跨境監管協作制度等。
三是對依法行政、廉潔執法提出更高要求。新證券法在大幅提高違法責任的同時,也賦予了證監會更大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對證監會干部適用法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隨著注冊制的實施,新證券法還對參與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廉潔執法,提出了新的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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