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市場
羅山東、龔世威終嘗苦果
“此案最大的困難就是無先例可循。”王波表示,首次對配資定罪,爭議非常大。另外,這個案子還涉及到法律依據適用的問題。
“隨著時間的推移,201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逐漸不能滿足打擊證券犯罪的規則需求,里面只有‘情節嚴重’的構罪規定,沒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升格規定,且構罪規定也越來越不能覆蓋日益手段翻新的證券犯罪行為,之前證券犯罪案件整體量刑普遍較低,與規則欠缺不無關系。”王波表示。
但是,2019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司法解釋》)完善了情節嚴重條款,并對情節特別嚴重條款作了專門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羅山東和龔世威團伙等人操縱的8只股票,有6只多次在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已經達到《司法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條款規定的情形。
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部分被告律師稱,應該新舊劃斷,適用《立案追訴標準(二)》,但控方主張適用《司法解釋》,從嚴從重打擊證券犯罪。法院審理后,最終整體采納了控方的觀點。
此案中,龔世威的身份多樣,既是配資中介,又是操盤方。據了解,2016年7月份,龔世威等人成立配資公司,公司有專門負責找資金的,有負責風控的,有聯系推票的,還設立了操盤部。2017年年初,龔世威開始操縱股票,為了規避監管,還分設了3個操盤點。在上述被操縱的股票中,龔世威團伙參與操縱的就有5只。
最終,法院判決,羅山東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萬元。龔世威犯操縱證券市場罪以及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1萬元。
此外,負責推票的4人中,有2人因犯非法經營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分處罰金610萬元和245萬元。
行刑銜接成范本
從嚴監管成為新常態
在談到案件的特殊性時,三位一線辦案人員一致認為,本次行刑銜接的模式較好。“傳統的兩法銜接模式是,行政機關調查完了,再移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再進入刑事偵查。這種缺陷很明顯,行政執法對人身沒有強制力,很容易打草驚蛇;另外,移交過程中,證據也可能會遺失。”王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本案把兩法銜接機制推到了一個新高度,兩邊同時上案。特別在證券犯罪案件里,沒有先例,所以這個案件具有開創性意義。”王波表示,這種新模式克服了舊模式的缺點。公安機關對人身有強制力,有強大的社會控制力,而且能在第一時間將嫌疑人全部抓捕到位,不存在逃跑、隱匿和串供等問題,相關物證也能夠扣押到位。
“這次案件是行刑銜接的初步嘗試,模式創新帶來打擊能力的提升,很有借鑒意義。”蔣益群表示。
對此,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亦表示,將進一步優化行政與刑事執法協作機制,共同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王波認為,從嚴監管是未來證券市場的一個趨勢。2019年6月份,《最高法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頒布實施;同年7月份《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從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來看,這幾個文件的發布,釋放了從嚴監管的明確信號。
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后,將逐步推行注冊制。于江表示,進入證券市場的渠道會放寬,但企業進來后一定要合法經營,市場參與者也要合法合規交易,事中和事后監管一定要嚴格起來,這也是新常態。
“有人怕賠錢,有人怕坐牢。”于江認為,除了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外,新《證券法》規定,通過投保機構可以進行代表人訴訟,投資者可通過民事訴訟提起巨額索賠,將有力震懾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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