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李正
新證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我國資本市場根本法,新證券法經歷了多年修訂,結合目前的市場情況,從多個角度對監管執法及風險防控進行了強化。
強化監管執法及風險防控
從強化監管執法的角度看,新證券法與修訂前相比,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增強了處罰力度。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新證券法的一大亮點,對監管執法起到了很好的強化作用。此次新證券法對處罰力度的提高,第一是增強了執法的嚴肅性。比如人們對證券市場虛增利潤,財務造假等行為,深惡痛絕。但是過去法律對這種行為規定的處罰上限是60萬元,很多公司根本不把這個罰款數額當回事,執法就失去了嚴肅性。以前虛增利潤幾億元算是大案,近幾年有些案件預增利潤幾十億甚至是上百億元,已經到了非重典不能整治的地步。
第二,新證券法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能夠很好的提高執法的威懾力。證券違法絕大多數是因為對非法利益的追求,在非法利益與被處罰的幾率、處罰的金額之間,行為人認為值得冒險的時候,就容易發生違法行為。
“現在,處罰金額達到了少見的十倍甚至更重的處罰金額,那么,很多案件違法的性價比,變得非常不合適,甚至是一旦被查出,很有可能傾家蕩產。這樣的執法,會對潛在的違法者形成極大的心理震懾,執法效果會大大增強。”楊兆全說道。
同時據記者了解,與修訂前相比,新證券法對于風險防控方面的強化也有所提高。
比如新證券法第五章第八十二條新增規定,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分析稱,此舉不僅強化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的要求,還對董監高在信披中的行為、義務和責任起到了強化和規范的作用。
新證券法第五十六條法規內容,由修訂前的“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對此,楊兆全分析認為,從過去辦理的證券案件中可以看到,有些諸如虛假陳述、欺詐上市等類型的案件,除了發行人、上市公司有責任外,背后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等等,是違法行為的推動力量,也是違法行為的受益者。這次新證券法把這些人或公司納入到打擊范圍當中,能夠有效減小行為人的違法動力,有效遏制證券違法行為,是對證券市場風險防控的有效加強。
監管制度的轉型與前置
從監管制度的角度來看,新證券法相比修訂前,對監管制度進行了“轉型”,同時對監管制度的前置也進行了較大的改進。
比如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新增規定,禁止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的行為,第一百七十六條新增規定,對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
楊兆全對此表示,不以成交為目的而頻繁或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是一種常見的操縱市場的行為。
基本的操作手法是當事人先買入某只股票,然后用比行情高一些的價格申報掛單,待到快要成交時撤單,然后再重復高價申報,再撤單。其他投資者看到的是這只股票不斷有更高的報價,認為這只股票走勢良好,以此引誘投資者,推動股價上漲,在股票漲到一定價格時,當事人賣出股票從中獲利。
“從過去辦理的證券案件可以看到,相比上述行為,很多證券違法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比如打聽內幕消息的內幕交易、通過操作他人賬戶來操縱市場、要求會計師做假賬以虛增利潤等,從企業外部查起來是很有難度的,執法成本也非常高。”楊兆全進一步表示,如果發動全社會來進行監督,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那么查處的目標就會非常明確,效率大大提高,執法成本也會降低。
新證券法發動全社會對違法行為的舉報,能夠對違法行為形成震懾,讓行為人有更多的顧忌,從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過去,監管部門對主動舉報他人的行為,會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這次新證券法專門做出規定,從法律上確認了鼓勵舉報的制度,將監管制度前置,從而對減少證券違法行為,提高監管部門精準打擊能力,會有很好的幫助。
此外,作為新證券法的一大亮點,注冊制的推出,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股權融資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
據了解,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核心,在于理順市場和政府之間的關系,既要解決好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又要規范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充分發揮市場自主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門的過度干預,建立起市場參與各方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
注冊制的推出,將監管部門角色和職責由證券市場的守門人,轉變為執法者和中立的裁判者,監管部門要以投資者的需求為導向,要求企業充分披露必要的投資決策信息,而不對企業資產質量和投資價值進行判斷,使監管制度實現轉型。
(編輯 白寶玉 策劃 董少鵬 閆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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