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3月1日正式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提供了堅強的法制保障。
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表示,新證券法的施行意味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為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明確了方向,為全面推進以注冊制為龍頭的資本市場改革提供了堅強的法制保障,有利于進一步改善資本市場生態環境,促進市場各方歸位盡責,有助于強化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發揮,大力加強投資者保護,有利于增強市場信心。
“證券”定義擴大
打開統一監管突破口
新證券法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
北京一家律所合伙人表示,目前,大量性質相同的證券業務分別適用各不相同的規范體系,監管標準和法律責任不一,監管套利現象嚴重。證券的定義界定無法明晰,必然不利于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新證券法適用范圍擴大,為統一的功能性的監管打開了突破口。
申萬宏源研究所副所長蔣健蓉認為,證券定義擴大促進《證券法》向成為整個證券市場的法律發展,證券定義過窄不利于對所有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做出規范,本次修法雖然沒有采取“定義+列舉”的方式,但是已經擴大了證券定義的范圍,將CDR、ABS和資管產品納入證券范疇,是新證券法由“股票法”回歸證券本源的一大進步,也基本體現了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來的發展,做到了與時俱進。
首創證券非銀行業分析師李甜露表示,將資產支持證券納入證券法管理范圍,有益于證券化產品價格透明、債券品種的豐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有望得到發展。此外,債市規模也將擴大,債券審核流程和發行條件的簡化也將提速發債。
分步實施股票公開
發行注冊制改革
在總結上交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經驗基礎上,新證券法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注冊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十九屆四中全會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方向。同時,考慮到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也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表示,注冊制并不意味著不對發行材料進行審核,而是審核的關注點發生了變化,從對發行人是否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從而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的審核,變為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備性進行審核,“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這意味著行政權力行使的性質發生了改變,政府和企業的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加強了證券監管體系向市場化轉化的趨勢。
如何做好核準制和注冊制的銜接?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指出,新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實施注冊制,并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預計創業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實施注冊制尚需一定的時間,新證券法施行后,這些板塊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實施核準制,核準制和注冊制并行與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并不矛盾。
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劉鋒指出,新證券法下注冊制的審核重點由事前審批轉向事中和事后的監管,同時更注重發行人和上市公司向投資者充分及時的信息披露,對監管層的持續督導、中介機構的勤勉盡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大對證券違法違規
行為打擊力度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在行政處罰的同時,新證券法還通過民事訴訟、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誠信檔案規定加大違法成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新證券法強化了市場參與各方面的責任,對發行人而言,企業上市門檻降低,更易于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同時新證券法在信披等方面顯著提高違規成本,強化了民事賠償責任,對其經營管理水平有了更高要求。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而言,新證券法將對其履職盡責提出更高標準,一旦違規將加大處罰力度;對監管層來說,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且增加境外監管,便于監管層有效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新證券法就是要通過綜合治理發揮優勢,讓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不但無利可圖,而且還要受到一定的損失,在社會信用評價上受到一定的減損,多重處罰打擊證券違法行為,提高違法行為的成本,努力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市場。
投資者保護進一步完善
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李曙光認為,投資者代表訴訟制,把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中國化,既借鑒了西方,又不照搬西方,通過投資者保護機構讓股東訴訟落地,加大了中小投資者的話語權,并通過先行賠付等方式保護股東的利益,此輪法律修改在投資者保護方面下了工夫。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會長宋志平表示,新證券法對投資者保護制度做出全新探索,其中最重要的是創設了證券代表人訴訟機制,一旦勝訴,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同樣發生效力,將有效集中資源,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在投資者勝訴的情形下,如果產生巨額賠償,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的震懾和影響將是巨大的。上市公司將面臨更大的訴訟風險,這也督促上市公司要合規守法,更加重視投資者關系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對投資者保護工作予以強調。通知表示,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修訂后的證券法,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穩妥推進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制度,推動完善有關司法解釋。嚴格執行信息披露規定,完善有關規則,明確信息披露媒體的條件,做好規則修訂前后的過渡銜接,依法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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