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倪楠
新證券法從3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歷經四年多的修訂之后,新證券法已在多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其中注冊制入法、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等均意義重大。
除了重大內容的修訂完善,新證券法還在諸多重要的細節上進行“查漏補缺”、完善改進,為我國資本市場更加穩定健康的運行“保駕護航”。
其中,關于證券從業人員禁止持有、買賣股票等方面的相關條款,新證券法在之前舊版證券法的基礎上進行了相關完善。
新證券法相關條例明確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另外,相關人員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對于證券從業人員禁止交易的行為,新證券法做了兩點完善。”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是從過去禁止買賣股票,增加了買賣其他股權性質的證券。新證券法拓寬了證券的涵蓋范圍,除了股票,還有托管憑證、債券等。對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的范圍,從股票拓展到股權性質的證券,是和新證券法對證券概念擴展相一致的。
“一些證券公司已經上市,這些證券公司在上市時實施了股權激勵,讓證券公司的員工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這本身是法律和政策所允許的。但是這也屬于證券從業人員持有和買賣證券,似乎與相關條例相違背了。新證券法對此做了專門規定,將其排除在外,明確規定這種情況,適用國家關于股權激勵的專門辦法。”楊兆全表示。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證券法添加和修改完善了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或者變相炒股的規定,同時比之前更加嚴格,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更好的明確和規范資本市場參與者職能與責任,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證券法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交易,違反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方面的規定,是很大范圍上的拓展,讓證券從業人員禁止交易的標的更加完善,這對于新證券法是重要的完善和補充。這就意味著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直接和間接持有或者交易任何股權性質的證券,這樣就使此條例覆蓋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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