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起就新起草的《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特別規定》)征求意見。整體看,《特別規定》借鑒科創板經驗,緊扣存量板塊特點,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強化市場化約束機制。
從主要內容看,《特別規定》復制了科創板的主要制度,并根據創業板實際予以優化。具體包括:將參與詢價的投資者限定為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七類專業機構投資者;明確以詢價方式發行的項目,主承銷商應當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報告;允許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為不同配售對象最多提出3個報價;詢價定價參考網下投資者報價中位數、加權平均數,以及優先配售的機構投資者報價中位數、加權平均數等“四個值”;對戰略配售不設門檻,允許高管員工通過設立資管計劃參與戰略配售;對設置超額配售選擇權不設門檻。
《特別規定》授權交易所制定具體的要求。包括: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價格時,剔除最高報價的具體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規定;網下初始配售比例提高到與科創板一致,由交易所根據創業板實際和測算情況確定網上網下回撥比例;沿用科創板及其他板塊關于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等優先配售的制度,由交易所設定優先配售的具體比例;借鑒科創板,要求一定比例網下配售股份設置限售期的做法,由交易所明確具體限售股份比例。
《特別規定》結合創業板存量改革特點,增強了制度安排的包容度。《特別規定》保留了創業板現行的直接定價制度,仍允許公開發行2000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IPO項目直接定價發行。同時規定,直接定價的不得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以及境外市場價格;尚未盈利企業也不得直接定價,鼓勵發行人通過市場化詢價來確定發行價格。
為應對市場出現重大變化時,因大量棄購加重包銷風險的情況,《特別規定》還增加了兩項備用制度:允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要求網下投資者繳納一定數量保證金;如果網上網下投資者棄購數量較大,可以就棄購部分向網下投資者進行二次配售。
未來,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制度實施情況,對科創板發行承銷制度也相應修改完善,實現各板塊基礎制度協調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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