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海認為,只有聽取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訴求,把《刑法》修改得精準,建立與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相匹配的法治化生態環境,才能不斷規范市場秩序,保護企業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本報見習記者 郭冀川
新《證券法》實施已經快5個月了,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稱《刑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之中。法律界人士稱,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成本,《刑法》也需要做出相應修改,共同構筑中國資本市場的“嚴刑峻法”。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前召開的金融委第三十六次會議提出,配合立法機關加快《刑法》修改等工作進度,進一步完善懲戒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制度,提高刑罰力度,研究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目的就是推動社會各界積極關注,參與到《刑法》修正的討論中。
近日,京師律師事務所便在京舉行研討會,為《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合理化建議。京師(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李齊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過去核準制下欺詐發行問題并不明顯,隨著注冊制推進,需要嚴格防范欺詐發行,建議通過增加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清晰度,將欺詐發行的處罰條款進一步明確,從過去列舉式立法方式,變為概括、列舉結合,明確欺詐發行的定義與處罰。
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制約資本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實踐證明,提高懲戒力度是減少逐利性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草案)》大幅提高違法行為的成本,除了形成對金融違法行為的有效懲處,還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的作用。
劉俊海表示,隨著《刑法》修正征求意見提出,不斷有政策信號釋放,提高《刑法》修正事件的社會影響力,一方面是震懾不法行為,另一方面此次《刑法》修正明顯體現出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開門立法原則,不斷在征集社會各界對《刑法》修正的意見建議。
此次《刑法》修正不僅征求法律人士、專家學者的建議,也通過各種渠道積極聽取社會各界的聲音。劉俊海認為,只有聽取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訴求,把《刑法》修改得精準,建立與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相匹配的法治化生態環境,發揮引導行為的同時,凸顯刑法打擊犯罪作用,才能不斷規范市場秩序,保護企業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證信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部高級顧問陳高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點是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加大對非法集資、資本市場重大違規、非法金融活動等金融犯罪懲治,通過更嚴厲的自由成本和經濟成本懲戒犯罪,與新《證券法》關于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形成聯動互補。
陳高慧建議,可以適度提高金融犯罪行為的刑罰最低刑,《刑法修正案(草案)》側重提高金融犯罪行為最高刑罰,最低刑罰仍然是拘役,最高刑罰可以實現對一部分犯罪行為的打擊,而最低刑罰的提高可以形成更大范圍的打擊,更有效的形成震懾力。
法律有四大責任,信用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刑事責任,這四大責任從低到高構成了一張法網,讓不法分子無可乘之機。劉俊海指出,過去這張法網的網眼略大,違法犯罪成本較低,使得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們,從資本市場違法獲得上百億資金的使用權,卻最高處以幾十萬的懲罰,一些犯罪嫌疑人逃過了刑事處罰,僅僅處以罰金。因此在新《證券法》出臺后,《刑法》也要與之同頻共振,做好法律責任中最為嚴厲的那一環。
劉俊海說:“從法理上說,刑事責任要比行政處罰更重,但由于《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是參照1998年《證券法》而設計的。如今新《證券法》大幅提升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因此《刑法》的刑事處罰力度要更為嚴厲,這樣才能有效震懾不法行為,如今已經到了修改《刑法》中關于金融犯罪條款的時機了。”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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