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會,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表示,證監會將從三方面支持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釋的實施工作:
一是證監會將制定發布專門的規定。根據訴訟法、《證券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證監會將制定發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投保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系統單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行為進行總體規范,這個通知將主要對投保機構的范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則、工作保障機制、協調合作機制以及工作紀律等等做出規定。通知還特別強調,證監會系統相關單位要利用自身系統數據等優勢,做好證券集體訴訟的相關司法協助工作,同時強化監督約束,要求參與訴訟的投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依法行權。
二是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制定發布專門的業務規則。投服中心作為證監會系統具體參加代表人訴訟的主要的投保機構,將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在訴訟人、代表人和投資者在訴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案件選擇機制,訴訟活動、重點環節的規范,檔案管理等內容進行規定,使得集體訴訟在中小投服具體實施單位有規可行。根據目前的分工安排,證監會系統另外一家投保機構,也就是投資者保護基金,在試點的階段,主要從事數據的分析、損失計算、協助分配等工作,與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進行互補,后續根據需要再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從事訴訟代表人相關規則。
三是其他系統單位將結合各自優勢依法積極提供司法協助工作,中國登記結算公司、證券交易所等證監會系統單位將按照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安排,從自身職能和優勢出發,按照司法協助程序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在集體訴訟過程中的相關工作。
焦津洪表示,此外證監會將加強對投保機構參加證券集體訴訟的工作監督,確保證監會各個單位勤勉盡責、積極作為,依法對司法審判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務保障。對于徇私舞弊,嚴重失職,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行為,證監會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在此要指出一點,證券集體訴訟只是證券期貨多元糾紛解決的一種類型,不影響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積極發揮作用,新《證券法》規定,投保機構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投保機構將按照業務規則規定的案件篩選機制,對重大典型、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及時啟動集體訴訟。”焦津洪表示。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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