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昨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表示,《管理規定》意在規范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以證券公司為代表的經營機構產生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服務的需求。其中,個別證券公司為謀求短期內客戶數量和交易活躍度的快速增加,忽視新業務場景下的潛在風險,甚至主動降低合規、風控、信息安全審核標準,為違法違規活動提供便利,直接影響證券市場安全穩定。
證監會表示,《管理規定》明確監管底線,將相關合作納入規范、健康運行的軌道,同時,厘清證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邊界作為重點規范內容,第三方機構可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將第三方機構作為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管理規定》共二十一條,主要明確了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任邊界、行為規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規定等事項。
一是明確《管理規定》調整范圍。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服務,適用于《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投資顧問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參照執行。
二是厘清責任邊界。證券公司是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任主體,第三方機構僅限于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相關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任何環節。
三是規范展業行為。保障技術安全,證券公司應當自主運營、自主管理相關業務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做好數據隔離,確保第三方機構不接觸、存儲相關業務及客戶數據。規范收費模式,規定費用支付上限。保持業務獨立,明確投資者保護措施,明確提示投資者該證券服務由證券公司提供。
四是強化內部控制要求。要求證券公司事前開展內部評估、制定業務方案,并經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審查。同時,與相關第三方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其不得從事的行為。事中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合規性、安全性以及雙方協議履行情況,將合作納入公司合規風控范圍。事后做好應急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五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包括信息報送要求、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監管手段、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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