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根據中國證監會統籌部署,2020年11月27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以下合稱《轉板上市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轉板上市辦法》明確了精選層掛牌公司向科創板或創業板轉板上市條件、股份限售要求、上市審核安排及上市保薦履職等重要內容。
建立轉板上市機制,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此次滬深交易所就《轉板上市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味著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具體實施路徑已經明確,標志著轉板上市工作即將步入實際操作階段。這對于進一步打開優質中小企業成長空間、更好發揮新三板承上啟下功能、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6月份,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來,在中國證監會統籌下,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及中國結算等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工作小組,緊密協作,共同推進轉板上市相關工作。《轉板上市辦法》正式發布實施后,全國股轉公司將配套細化轉板上市信息披露、股票停復牌等監管安排,積極做好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落地工作。
業內人士分析,《指導意見》明確了轉板上市的基本制度安排,并要求交易所制定配套業務規則。本次滬深交易所征求意見的《轉板上市辦法》,是細化落實《指導意見》基本制度安排的專門業務規則,《轉板上市辦法》中對轉板上市條件、股份限售要求、上市審核、上市保薦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為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指明實施路徑,做好了規范要求和制度銜接。
其中,轉板上市條件方面,《指導意見》明確,轉板上市條件與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轉板上市辦法》明確,轉板公司應符合目標板塊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同時,由于轉板上市不涉及公開發行,僅是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需對個別上市條件轉化適用,如將公開發行比例轉化為公眾持股比例,將公開發行市值轉化為在精選層期間的股票交易市值。此外,規則中適當補充了流動性及交易類指標,以實現轉板上市前后平穩過渡,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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